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确定的改革强省工作导向,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实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在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国家级开发区,根据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对98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改革。改革期为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三)基本原则。
──坚持于法有据。在打破传统思维定势、积极主动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完善改革相关规章制度。
──坚持问题导向。以“先照后证”解决市场主体办证难、办证时间长等问题为导向,聚焦市场主体改革诉求强烈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进行政策攻坚,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坚持积极稳妥。对“证照分离”改革的行政许可项目加强调研、充分论证、准确分类,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检查评估机制,做到“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成功一项”。
──坚持宽进严管。强化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理念,探索建立适应发展要求的综合性监管体系和执法体系,确保改革方向不偏离。
二、改革重点
(一)清理规范各类许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根据嘉兴市实际采用以下管理方式: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二是由审批改为备案,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四是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五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一是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落实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督促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探索业界自治,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和自律框架,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督作用,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和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二是厘清监管职责。围绕审批、监管、执法适度分离,健全政府监管制度,厘清部门间监管职责边界,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及时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证照分离”改革后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监管边界。建立跨部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三是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提高监管效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制度。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按照“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要求,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事项的数据共享。一是突出全面整合优化权力运行业务流和信息流,按照事项名称、办事材料、工作流程、数据流程的统一要求,继续做好办事事项的规范化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工作。二是加快系统整合,切实解决“数据烟囱”“信息孤岛”问题;加快建设数据共享技术体系,以“基础先行、急用先上”为原则,加快推进“1253”公共数据共享技术体系建设,完成信用信息库和电子证照建设任务;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通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快递送达的“零跑腿”办事渠道,让数据和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三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突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等部门间协同联动,建立“证照分离”事项告知制度,特别是相关部门之间注册登记、许可审批信息抄告反馈制度,构建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联动响应机制。
(四)积极提升准营便利。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改善营商环境。一是建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单一窗口”服务机制,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手段,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全城通办”“一网通办”。二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三是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层延伸,推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代办点建设,建立“镇(街道)、村(社区)前台综合受理,县级后台分类办理,镇(街道)、村(社区)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流程,进一步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
三、组织实施
(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嘉兴市“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及任务分工表(详见***),牵头做好改革前的各项准备、改革实施后的***落地、政策口径的前后衔接,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规范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厘清每个事项的监管责任并落到实处。
(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法律法规修改的相关决定,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各项任务的落实,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和工作体系支持,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编委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牵头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组织实施。秀洲区、嘉善县、平湖市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细化任务举措,倒排工作时间,明确职责分工,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最多跑一次”改革同时进行,确保改革工作落地见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要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告改革配套措施。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严格督查考核机制,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先进典型要给予鼓励;对遇到的问题困难和社会意见要广泛听取、指导帮助;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要追究责任、严肃问责,强化公开透明的监督约束力度,树立良好的廉政公信形象。
(四)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证照分离”改革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改革预期目标进行评估,全面分析总结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创业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效以及存在问题。同时,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尤其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做法,结合第三方评估结果,探索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成熟做法。
***:嘉兴市“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及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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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及
任务分工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权限 | 改革方式 | 改革任务 牵头部门 | ||||
取消审批 | 保留审批 | |||||||
完全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强化准入监管 | ||||
1 |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 县(市、区)文化部门 | √ | 市文化局 | ||||
2 | 药品广告备案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3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一、二类)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4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省公安厅 | √ | 市公安局 | ||||
5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6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7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内资) | 县(市、区)文化部门 | √ | 市文化局 | ||||
8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外资)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市文化局 | ||||
9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 县(市、区)文化部门 | √ | 市文化局 | ||||
10 |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市文化局,委托县(市、区)文化部门 | √ | 市文化局 | ||||
11 | 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委托市文化局和下辖各县(市、区)文化部门 | √ | 市文化局 | ||||
12 | 从事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市文化局 | ||||
13 |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14 | 医疗器械广告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1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建委、县(市、区)住建部门 | √ | 市建委 | ||||
16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 省公安厅,委托市公安局 | √ | 市公安局 | ||||
17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机关 | √ | 市公安局 | ||||
18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 | 市公安局 | ||||
19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机关 | √ | 市公安局 | ||||
20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21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省建设厅,市建委 | √ | 市建委 | ||||
2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省建设厅,市建委、扩权县(市、区)住建部门 | √ | 市建委 | ||||
23 |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投入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的除外)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2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25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市卫生计生委、县(市、区)卫生部门 | √ | 市卫生计生委 | ||||
26 |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非经营性) | 省人力社保厅,委托市人力社保局、县(区)人力社保部门 | √ | 市人力社保局 | ||||
27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民政厅,委托市民政局 | √ | 市民政局 | ||||
28 |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省港航局、市交通运输局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29 | 港口经营许可 | 市港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 √ | 市港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 | ||||
30 | 港口理货经营许可 | 市港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 √ | 市港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 | ||||
3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32 |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33 |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34 |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35 |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36 |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投入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37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 | 市文化局 | ||||
38 |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省文化厅 | √ | 市文化局 | ||||
39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市文化局、县(市、区)文化部门,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机关 | √ | 市文化局 市公安局 | ||||
40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文物局 | √ | 市文化局 | ||||
41 |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 县(市、区)文化部门 | √ | 市文化局 | ||||
42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各分支机构 | √ | 嘉兴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 | ||||
43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质检总局审批,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 | √ | 嘉兴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 | ||||
44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旅游局 | √ | 市旅委 | ||||
45 | 内资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旅游局,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旅委 | √ | 市旅委 | ||||
46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 | 省财政厅 | √ | 市财政局 | ||||
47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市财政局、县(市、区)财政部门 | √ | 市财政局 | ||||
48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省农业厅 | √ | 市农业经济局 | ||||
49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省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县(市、区)卫生部门 | √ | 市卫生计生委 | ||||
50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卫生部门 | √ | 市卫生计生委 | ||||
51 | 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认定 |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丙级、丁级测绘资质认定委托市建委 | √ | 市建委 | ||||
52 | 燃气经营许可 | 市建委、县(市、区)住建部门 | √ | 市建委 | ||||
53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市体育局、县(市、区)体育部门 | √ | 市体育局 | ||||
54 |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商务厅 | √ | 市商务局 (粮食局) | ||||
55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省粮食局、市商务局(粮食局)、县(市、区)粮食部门 | √ | 市商务局 (粮食局) | ||||
56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部门 | √ | 市民政局 | ||||
57 |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 省公安厅;除外资、武装押运保安服务公司外的其他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委托市公安局 | √ | 市公安局 | ||||
58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市文化局 | ||||
59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其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委托市文化局、各县(市、区)文化部门 | √ | 市文化局 | ||||
60 |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省经信委、省金融办,市经信委 | √ | 市经信委 | ||||
61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 √ | 保监会及 派出机构 | ||||
62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省商务厅 | √ | 市商务局 (粮食局) | ||||
63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商务厅 | √ | 市商务局 (粮食局) | ||||
***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核发 | 省经信委 | √ | 市经信委 | ||||
65 | 设立、变更电影发行单位批准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委托市文化局、县(市、区)文化部门 | √ | 市文化局 | ||||
66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文化厅 | √ | 市文化局 | ||||
67 |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市文化局 | ||||
68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69 | 食品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70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71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分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72 | 药品经营(批发)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分委托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73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74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75 |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76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77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三、四类)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78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79 |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 | 省质监局,委托市质监局 | √ | 市质监局 | ||||
80 | 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 省质监局,委托市质监局 | √ | 市质监局 | ||||
8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市农业经济局,县(市、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经济局,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 √ | 市农业经济局 | ||||
82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省农业厅,县(市、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经济局,县(市、区)农业部门 | √ | 市农业经济局 | ||||
83 |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经济局,县(市、区)农业部门 | √ | 市农业经济局 | ||||
84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县(市、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经济局,县(市、区)农业部门 | √ | 市农业经济局 | ||||
85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核发 | 省公安厅;三级、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委托市公安局 | √ | 市公安局 | ||||
86 | 弩的制造、销售和弩的使用(仅限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审批 | 省公安厅;制造、销售委托市公安局;进口、运输、使用委托县(市、区)公安机关 | √ | 市公安局 | ||||
87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商务厅;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 〔含〕以上的除外)的事项由市商务局(粮食局)审核 | √ | 市商务局 (粮食局) | ||||
88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 | 市商务局 (粮食局) | ||||
89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批发)核发 | 市安监局 | √ | 市安监局 | ||||
90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县(市、区)安监部门 | √ | 市安监局 | ||||
9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部门 | √ | 市安监局 | ||||
92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安监局,部分委托市安监局及部分县(市、区)安监部门 | √ | 市安监局 | ||||
93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 市安监局 | √ | 市安监局 | ||||
9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省安监局、市安监局;省港航局,市港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 √ | 市安监局 市港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 | ||||
9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包括非经营性危险货运) | 市交通运输局 | √ | 市交通运输局 | ||||
96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 市建委、县(市、区)住建部门 | √ | 市建委 | ||||
9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 省经信委 | √ | 市经信委 | ||||
9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省经信委 | √ | 市经信委 |
注:
1.对于“完全取消审批”事项,牵头部门要抓紧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的相关管理措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正式实施并形成改革案例。
2.对于“审批改为备案”事项,牵头部门要抓紧明确审批改备案后的相关管理措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正式实施并形成改革案例。
3.对于“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牵头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制度,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正式实施并形成改革案例。
4.对于“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事项,牵头部门要抓紧提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正式实施并形成改革案例。
5.对于“强化准入监管”事项,牵头部门要抓紧提出强化准入监管的具体改革举措,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前,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方案,正式实施并形成改革案例。
6.对于涉及国家、省级权限的,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国家、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市、县(市、区)级权限的,市级统一制定各类制度、办法或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