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实施办法嘉人社〔2017〕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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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人社〔2017〕130号
关于印发《“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宣传部、经信(商)局、科技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教育局、文化局、金融办,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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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嘉兴市委组织部 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教育局 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大力度推进“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以下简称“精英计划”),加速引进和集聚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提升我市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着力发挥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委〔2017〕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精英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市外侨办(市侨联)、市金融办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负责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精英计划围绕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面向海内外重点引进信息经济、文化、旅游、时尚、金融、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高端人才,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新能源等前沿科学和重点技术领域高端人才,以及重大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紧缺急需的高端人才。加大青年人才和外国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引进非华裔外国专家和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
第四条 坚持“科学遴选、市县联动、重点扶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注重发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配置作用。各县(市、区)领军人才计划资助的高端人才是精英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鼓励各地根据区域特点科学规划、错位发展,形成一地一特色、一域一品牌的优势人才产业集群。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精英计划,鼓励民营资本、金融资本投资人才企业。
第二章 引进类型及条件
第五条 精英计划引进人才分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项目两大类。创业人才项目主要面向到嘉兴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内外高端人才。创新人才项目主要面向到嘉兴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等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海外高端人才。创新人才项目分为创新长期项目(含非华裔外国专家)和创新短期项目。
第六条 创业人才项目条件:
1、申报人(自然人)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有国内外创业工作经验或曾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务,须在嘉兴创办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且企业成立5年以内,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50%。
2、申报人(自然人)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且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一家企业只能申报1名创业人才。
3、申报人(自然人)所在企业具备结构合理的创业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第七条 创新人才项目条件:
(一)创新长期项目
创新长期项目申报人(自然人)须在嘉兴工作不超过3年(以当年度公告发布之日为准),且在公告申报截止日(含)前签订工作(意向)合同,办妥相关引进手续或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全职到岗工作。入选后应与嘉兴用人单位签订连续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嘉兴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1、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
(2)一般应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过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具有较高创新能力,拥有知识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研发水平和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2、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了解并遵守中国文化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创新能力或研究水平,在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取得突出的创新成果,得到业内公认,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国际知名赛事优胜者优先;
(2)在文化经营管理、国际文化交流等领域能力突出,成果丰富,一般应在国际知名文化企业担任过中高级职务,参与过重大经营管理或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3)人文社科类研究型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及以上相当职务。
3、经济金融管理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并有3年及以上海外相关工作经历;
(2)在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机构或知名金融机构中担任过中高级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
(3)在金融研究分析、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国际业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金融衍生品投资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素质,业绩优良。
4、非华裔外国专家创新人才条件:
申报人(自然人)为非华裔外国专家,且符合上述创新长期项目条件。
(二)创新短期项目
创新短期项目主要引进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嘉兴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紧缺急需的创新人才。申报人(自然人)须满足上述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新人才条件,且在嘉兴工作不超过1年(以当年度公告发布之日为准),且在公告申报截止日(含)前签订工作(意向)合同,办妥相关引进手续或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全职到岗工作。入选后应与嘉兴用人单位签订连续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嘉兴工作时间2—9个月,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八条 创新人才项目申报人(自然人)所在用人单位必须在嘉兴设立1年以上,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比较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申报上述各类人才项目,除有重大创新突破外,累计申报不得超过3次,已入选历年精英计划的人才不可再次申报。特别优秀的申报人,可以在学历、职务、职称等条件中破格一项。
第三章 遴选途径及程序
第九条 精英计划每年发布公告,接受网上申报。一般通过集中评审、创业大赛、直接认定、孵化移植等四种途径遴选人才项目。同一人才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途径申报。
第十条 集中评审主要对创新人才项目和当年度公告发布之日(含)已在嘉兴注册成立企业的创业人才项目进行评审。具体遴选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
由申报人(自然人)在指定网站进入相应的申报类型界面注册,并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上传相关***材料。
(二)审查推荐
按属地化管理方式组织实施,由申报人才项目所在地的组织、宣传、教育、科技、人社、金融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并经市级对口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其中,高校的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创新人才由教育部门负责;科研机构的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创新人才由科技部门负责;企业的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创新人才由经信部门负责;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创新人才由宣传文化部门负责;经济金融管理领域创新人才由金融部门负责;创业人才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非华裔外国专家由外专局负责。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总负责。
(三)技术评审
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项目开展技术先进性评审,提出建议入围综合答辩名单。
(四)综合答辩
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分别对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项目开展综合答辩,提出集中评审入围精英计划建议人选。
(五)实地核查
对建议入围的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项目,由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有异议的,经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核,取消建议人选提名。
(六)审议公布
集中评审入围精英计划建议人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会审定,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创业大赛主要对当年度公告发布之日尚未在嘉兴注册企业的创业人才项目进行评选。具体遴选程序为:
(一)初选
由创业大赛承办机构在海内外设立若干赛区,开展创业人才项目的申报,对符合参赛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初选。
(二)初赛
由创业大赛承办机构组织专家,通过现场答辩、视频答辩等方式对初选项目进行比选,确定进入综合评审建议名单。
(三)综合评审
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项目开展技术先进性和产业化成熟性进行评审,确定进入决赛建议名单。
(四)决赛
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组织决赛,按设定的名额决出一、二、三等奖,提出创业大赛拟入围精英计划建议人选。
(五)审议公布
创业大赛拟入围精英计划建议人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会审定,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直接认定主要对当年度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高端人才申请精英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项目进行认定。具体认定程序为:
(一)自主申请
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高端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经属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
(二)查证核实
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对申请人的人才项目类别及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认定,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无异议的,列入直接认定入围精英计划建议人选。
(三)审议公布
直接认定入围精英计划建议人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会审议,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孵化移植主要对经在海纳系列离岸孵化器孵化成熟的创业人才项目进行评审。具体遴选程序为:
(一)自主申请
由申报人(自然人)向海纳系列离岸孵化器运营单位(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资格审查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对申报人及其创业项目进行初审及背景调查,通过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
(三)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由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具体负责,工作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审核通过后,组织专家对人才项目开展技术先进性和产业化成熟性进行评审及答辩,提出入围精英计划建议人选。
(四)审议公布
孵化移植入围精英计划建议人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会审议,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及待遇
第十四条 对精英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项目入选者,授予“嘉兴市领军人才”称号,颁发“嘉兴市特聘专家”证书,发放嘉兴市“人才绿卡”。
第十五条 对经集中评审遴选的精英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入选者,在签订相关协议后,按规定给予A类500万元、B类300万元、C类200万元经费资助。对经集中评审遴选的精英计划创新人才项目入选者,在签订相关协议后,按人才年薪的A类70%、B类60%、C类50%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薪酬补助。属于创新长期项目的,按规定每年最高不超过给予A类100万元、B类60万元、C类40万元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5年;属于创新短期项目的,按规定每年最高不超过给予A类50万元、B类30万元、C类15万元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对经创业大赛遴选的精英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入选者,在嘉兴创办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在签订相关协议后,按规定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300万元、三等奖200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 对经直接认定遴选的精英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项目入选者,在签订相关协议后,根据认定项目类别,按规定给予国家级高端人才B类、省级高端人才C类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对经孵化移植遴选的精英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入选者,在“总额统筹、稳步推进”的原则下,签订相关协议后,先由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提供A类500/3万元、B类100万元、C类200/3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财政再按照1:3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对精英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项目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入选者,给予上述政策上浮5%奖励扶持。
第二十条 精英计划创业创新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对新入选的精英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在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后,符合条件的给予30%的创业启动资助;根据绩效目标考核结果,再给予40%的创业考核资助和30%的创业奖励资助。对新入选的精英计划创新项目实行按年补助办法,但应根据绩效目标考核结果进行清算,确定资助周期的补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领军人才的其他扶持政策及待遇依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嘉委2009〕35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委〔2017〕4号)相关规定,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经费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市属的资助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及嘉兴港区的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专项办)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