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经信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经信商务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8号)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性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比例的实施范围、对象和时间
(一)全市范围内,2015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统一实施临时性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二)符合下浮条件的企业(用人单位,下同)临时性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幅度统一为企业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
(三)符合下浮条件的企业应在2016年7月份向地税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征收。
(四)临时性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比例的对象为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并且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具体对象及范围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5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性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医保基金划转
临时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期间,参保职工个人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及大病保险资金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当年医保基金中划转;当年医保基金不足的,由医保基金历年结余予以弥补。
三、其他
(一)下浮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包括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在职职工部分、统账二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部分医疗保险费。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符合临时性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比例条件的县(市)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 兴 市 财 政 局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0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