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本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嘉人社〔2015〕23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力社保局,市本级有关学校:
为了落实《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放权工作意见》(嘉人社〔2013〕224号)、《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市本级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嘉人社〔2013〕225号)文件,进一步理顺市本级职业培训管理工作职能,经研究,决定对嘉兴市本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管理权限全面下放,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1、凡申请设立嘉兴市本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按照地方行政区划,由申请设立学校所在的南湖区或秀洲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原则举办三级(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培训。学校申请新增加职业(工种)培训的,应审核同意批准在三级(高级工)及以下等级培训。学校需提升培训办班等级层次的,应在原批准举办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满2年后,经审核同意批准举办二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
2、根据省厅有关审批权下放意见,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在原批准举办二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满2年后,向所在区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
3、将现有原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的市本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所在的行政区域移交该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理。原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的,由该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
4、鉴于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属市政府派出机构,不委托承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和管理,原有开发区管理区域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地方行政区域分别由南湖区或秀洲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管理。
5、在申请设立嘉兴市本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机构登记和年度检查中确实需要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盖章的,将按照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意见,实施见章跟章办法。
6、建立健全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培训开班事前审核、事中抽查、事后鉴定考核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7、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