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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开发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七个政策文件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04日发表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嘉委[2004]26号)精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开发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七个政策性配套文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

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开发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力度,进一步留住和用好现有高层次人才,加快构筑区域性特色人才高地,为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嘉委[2004]2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高层次人才开发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进一步优化人才创业环境。

    第三条  用人单位要进一步确立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中的主体意识,不断创新机制,积极营造人才资源开发的微观环境,努力增强人才吸引力,激发人才创造力。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开发的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引进和培养100名在省内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专家、学者,500名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1000名硕士以上毕业研究生和5000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层次人才。

    高层次人才开发的重点是: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现代农业、科教文卫等领域急需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优秀海外留学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其他经审定具有特殊贡献或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

    第五条  坚持“刚柔并举”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策略,鼓励用人单位以各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除正式调入外,也可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等柔性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探索建立聘用公务员制度。符合《嘉兴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发给《引进人才居住证》,并享受该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六条  构建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行“一事一议”制。事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经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紧缺急需人才,在单位人员编制内不受增人计划的限制,情况特殊的还可以在单位人员编制限额内允许其“先进后减”,在当年度自然减员中冲抵。企业引进各类人才一律准入。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从嘉兴市外引进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紧缺急需人才和以资金、项目、专利、新技术等来嘉兴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正常调动有困难,本人愿意以辞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承认其原有身份、工龄、职称等,并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协调调档,需要重新建立档案的,可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为其办理重新建档手续,有关使用档案的部门或单位应予认可。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生活住房。符合《嘉兴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嘉财[2005]131号)规定的,可优先租住嘉兴人才公寓,其租金可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引进到我市工作并落户的高层次人才实行购房补助。补助金额指导标准为:

    (一)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

    (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30万元;

    (三)***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20万元;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博士毕业研究生8万元。

    符合上述两项以上补助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上述人员引进到纯公益类和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当地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引进紧缺专业或通过公开考试录用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博士毕业研究生,由当地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享受购房补助的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为期5年以上的服务期协议,在服务期内调离(含辞职、辞退等)嘉兴的,按其不足服务期的月数,根据协议按每月递减比例将住房补助余额退还给用人单位,财政补助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缴还当地财政。

    其他企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分别在事业费中开支或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十条  引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在嘉兴科研工作站两年期间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人不低于3万元的生活补助费和4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后,经办理调入手续,留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本文第九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分别享受购房补助和工资外津贴。

    第十一条  对引进的国(境)外专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国外智力专项资助经费,对经国家或省批准资助的引智项目,当地财政安排1:1的配套经费。列入我市引智项目计划的,由当地财政给予1-2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引进的海外留学人员按照《关于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若干规定》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嘉兴工作,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调随迁。其配偶要求安排工作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落实。确有困难的,由当地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引进单位帮助协调;暂无法落实单位的,其人事关系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免费代理。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入学,幼儿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可凭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并按学区内规定收费。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参加全市统一的招生考试,与本地学生同等条件参加录取。回国留学人员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四条  对来嘉兴市区“先落户、后就业”的嘉兴市以外生源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提供1个月以内核定的免费食宿,硕士及以上毕业研究生提供2个月以内核定的免费食宿。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对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工资外津贴制度。

    (一)对在我市担任实职或一年中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满六个月的两院院士,在嘉兴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配备助手并安排工作及生活用车,在聘期内每月津贴5000元;

    (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在聘期内每月津贴2000元;

    (三)***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以及博士后、博士毕业研究生在聘期内每月津贴1000元;

    (四)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一、二层次人员在培养期内每月津贴分别为1000元、800元;

    (五)列入嘉兴市新世纪专业技术带头人的,在培养期内每月津贴500元;

    (六)被评为嘉兴市有突出贡献和优秀专业人才,在管理期内每月津贴分别为600元、400元。

    上述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经费由当地财政和用人单位按3:7比例分担,企业可从技术开发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经省科技部门的认定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其成果价值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本人相当的股份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高层次人才用其职务技术成果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可按其实施该项目职务技术成果的销售额不低于0.5%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个人。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技术成果的,应当按其转让费或使用费提取不低于20%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个人。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的薪酬除党政机关和纯公益类、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外,可依据合作形式和业绩贡献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获省政府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及政府特殊津贴等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列入我市新世纪专业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推荐人选;纳入我市国家、省、市突出贡献专家、***特殊津贴专家、拔尖人才、培养专业技术带头人导师奖及科技进步奖等各类奖励的推荐范围,其在市外取得的成果也可作为参评依据。各部门、各单位对各类高层次人才在科研、有重大学术价值的科技论著的出版、学术交流、进修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继续教育,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天。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经费投入,要确保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优先用于高层次人才培训。

    第二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加强与高校合作,在职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政府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培养深造,当地财政对部分优秀人才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加快形成多元化的高层次人才开发投入机制。市级人才专项资金在现有基础上,由市财政再增加300万元,并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奖励等。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人才工作实际需要,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开发的投入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投入,提高社会投资积极性,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等方面的工作经费可设立单独的科目,计入经营成本。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层次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人才市场和网上交流平台建设,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人才中介组织和猎头公司,发挥人才市场调节功能,利用市场信息优势,根据我市需要,开展面向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优秀人才的中介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到的政府补助、奖励、津贴等经费,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在嘉兴的省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高层次人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关于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

留学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激励留学人才为实现人才强市战略作出更大贡献,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嘉委[2004]2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是指下列人员:

    (一)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在国外获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等进修或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上述留学人才包括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才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遵循市场配置、待遇从优、来去自由、出入方便、人尽其才的原则。主要方式包括:

    (一)以自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嘉兴进行转化、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研究开发机构;或以专有技术、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或以自有资金、引进资金在嘉兴投资。

    (二)在本市注册中介机构,为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嘉兴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从事为本市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等条件,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外进行合作研究或开发。

    (四)接受本市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将国外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究开发。

    (五)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与本市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本市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六)在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到本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

    (七)到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到嘉兴驻海外企业、机构工作或兼职。

    (八)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嘉兴市人事局是留学人才来嘉兴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留学人才的政策咨询、信息统计与分析、资格认定、来嘉兴工作的指导等配套服务工作。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留学人才来嘉兴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  留学人才来嘉兴工作,凭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中国护照或国外永久居留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其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进行认证后,可向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研究论文、科研成果)、国内学历(学位)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办理。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才,按国家规定可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留学人才可用上述证件作为身份证明,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条  留学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来嘉兴创办科技型独资、合资企业,经审批部门批准,可参照国家有关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办理登记注册。

    第七条  留学人才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20%;经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35%。经投资各方约定,留学人才可享有更高的股东权益。

    第八条  设立留学人才创业专项扶持资金(设在科技管理部门)。每年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3%,用于支持留学人才企业自行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用于解决留学人才创业初期的资金短缺和留学人才创业园的发展建设。

    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留学人才,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嘉兴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经有关机构认定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可获5-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

    第九条  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留学人才企业,可委托留学人员创业园或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向有关部门申请科技项目转化资金等。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和贷款贴息。

    第十条  留学人才来嘉兴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征收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25%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由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票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到指定银行购买。

    第十二条  留学人才企业自行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财政税务部门优先予以落实出口退税或免税政策。

    第十三条  留学人才在嘉兴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5]21号)执行:对取得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补助人民币30000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补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的,每件补助人民币3000元,授权后再补助4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补助人民币2000元;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补助人民币1000元。属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四条  留学人才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自行置地建造办公、科研和生产用房的,土地价格按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优惠确定;租用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创业用房的,第一年可免交租金,第二年可按市价的30%收取,第三年可按市价的50%收取。可出售的创业用房,承租期间要求转购的,已交租金可抵充购房款。

    第十五条  留学人才在嘉兴征地建厂,水、电、汽、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增容费给予优惠或免征。

    第十六条  积极依托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应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留学人才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商务、公用、融资、土地征用等一条龙配套服务。

    第十七条  留学人才来嘉兴工作,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落实接收单位,也可委托市留学人才工作机构联系推荐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自行联系留学人才。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应为留学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条件,在实验设备、科研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留学人才申请获得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留学人才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市及县(市、区)政府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资助经费。留学人才在嘉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优先申报市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科学技术奖和其它单项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条  留学人才来嘉兴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确定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留学人才在国外或来嘉兴工作期间,在专有技术、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委托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等方面依法享有知识权益。留学人才应用在国外取得的非专利技术,可以在3年内按其年产生经济效益税后利润的30%奖励本人。具备条件的企业,留学人才可以股权、期权的方式参与分配。以技术要素参股创办或投资企业的,按照其所占股份享有收益分配权。对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由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连续3年按其年产生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的5%奖励留学人员本人。从事中介活动的,可收取中介费或佣金。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才来嘉兴工作后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首次申报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其在国内外的工作经历、实际水平、能力、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引进留学人才原则上在单位人员编制内不受增人计划的限制,情况特殊的还可以在单位编制限额内允许其“先进后减”,在当年度自然减员中冲抵。留学人才出国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及学成后在国外工作的年限,可与来嘉兴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二十三条  为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才,可按规定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省和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和嘉兴市新世纪专业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才,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外籍留学人才(含随行外籍直系亲属)可凭《外国专家证》及其他有关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一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对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根据其本人意愿,经批准可给予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才要求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凭《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和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父母按有关随迁政策予以落户。

    第二十五条  公安、外事等部门应进一步简化留学回国人才出入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方便。外籍留学人才如确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常住的外籍留学人才(包括配偶、子女),在其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可多次入出境;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留学人才,可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短期在嘉兴不能按期离境的,可再次申请新的相应签证。获得在华永久居留证的外籍留学人才,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才随迁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确有困难,长时间找不到工作单位的,由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协助推荐;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人事关系按有关规定免费挂靠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来嘉兴工作的留学人才,其子女入托、入学、转学,幼儿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可凭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其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并按学区内规定收费。子女就业享受市民待遇。

    第二十八条  引进的留学人才来嘉兴定居,用人单位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费,并帮助落实相对较好的住房条件;留学人才来嘉兴后暂时没有住房的,可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租赁人才公寓。

    第二十九条  鼓励海外优秀留学博士来嘉兴开展博士后研究。对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才进入嘉兴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博士后研究的,可先进站,后追加计划。对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间当地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4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和不低于3万元的生活补助费。完成研究课题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在本市工作的,可按有关规定分别享受购房补助和工资外津贴。

    第三十条  外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才在嘉兴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并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对来嘉兴留学人才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和保密。

    第三十一条  取得外籍或国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才,申请在嘉兴工作一年以上,其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可凭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居留许可(一年以上,含一年),依照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办理免税手续。

    凡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期限在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并在毕(结)业后二年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回国工作的留学人才,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购买免税国产汽车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开发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政策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事、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建设、劳动、农经、经贸、工商、侨务、外事、地税、国税、海关、外经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执行本规定,并加强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海外留学人才来嘉兴工作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到的政府补助、奖励、津贴等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分担。

    第三十五条  在港、澳、台学习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人才柔性流动,鼓励和吸引大批各类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嘉委[2004]2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嘉兴市本地户籍人才在嘉兴享受有关市民待遇的凭证。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持有人在嘉兴就业、投资创办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审、子女入托入学、购房租房、购车入户、出入境管理以及其他商务活动等方面与本市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可持证办理上述各项相关事务;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人事局负责市直单位、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和省部属在嘉兴市区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嘉兴市直单位、嘉兴经济开发区所辖单位和省部属在嘉兴市区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按属地原则由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秀洲区分局和经济开发区分局分别负责。嘉兴港区辖区内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由平湖市公安局负责。

    各级发改、经贸、财政、劳动保障、教育、工商、科技、建设、外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居住证》申领条件。

    凡来本市工作或创业并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当地户籍的境内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学历且为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文化产业等领域紧缺急需专业的人员;

    (三)引进大院名校等所急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五)持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嘉兴紧缺工种中持有高级工证书的高技能人员;

    (六)以高新技术项目到我市创办领办企业或个人在嘉兴投资达到30万元以上的人员;

    (七)经有关部门或机构认定有特殊贡献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八)县(市、区)规定的其他申领条件。

    第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申领《居住证》,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有关规定向市或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领《居住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附1);

    2、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业绩证明材料;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证件照1张;

    4、在本市受聘地的居住证明;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6、到本市创办企业或投资的人员,需提供高新技术项目论证相关材料或验资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人事行政部门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申领人出具《〈引进人才居住证〉申领材料受理凭据》(附2)。并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附3);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即书面告知申领人,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公安机关核发。

    《居住证》的签发机关为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分局。

    申领《居住证》应由申领人本人凭《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到相应的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一)申领人需提交的材料:

    1、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签注的《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和《〈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证件照2张。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公安机关当场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编制证号、采录信息,交由申领人核对、签名后,发给《居住证》。

    对申领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全的,退回材料,并应当向申领人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三章   

    第七条  《居住证》主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机关、证件编号等基本内容。

    第八条  《居住证》有效期限一般应为1年、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人员的基本信息纳入本市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实行居住地属地管理,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纳入实有人口进行管理。

    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辖区内因工作(受聘)单位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原申领机关(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因持有人居住地变动或申领《居住证》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签发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续办新证。逾期未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申请机关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

    居住证有效期满重新办证或遗失补证的,证号仍用原号码。

    第十二条  《居住证》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用人单位及时收回其《居住证》,并交签发机关注销:

    (一)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

    (二)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三)持有人符合落户条件,已在申领办证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落户手续的。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在其申领办证居住地的行政区域内不再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受下列相关待遇:

    (一)按有关规定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或以技术入股、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二)在本市自主择业就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本市以多种形式从事兼职工作。

    (三)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服务。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方式担任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艺术机构等单位的领导职务。

    (五)可以参加本市组织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考,也可以参加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考。符合本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六)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地政府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帮助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土地征用等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可参与本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本市科研课题和科技奖励。

    (七)在本市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可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一定数额的专利申请费补助。属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发明专利、科技成果可参加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

    (八)获得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社会科学等相应奖项的,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九)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可以参加我市有突出贡献和优秀专业人才的评选、表彰。

    (十)在本市工作的报酬和待遇与其本人能力、贡献相挂钩,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分配方式。

    (十一)符合嘉兴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人员,可以根据《嘉兴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嘉财[2005]131号)的规定租住嘉兴人才公寓。

    (十二)可按市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对《居住证》持有人已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持有《居住证》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有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的同等权利。

    (十三)可以按照所聘单位同类工作人员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因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离开所聘单位时,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同时转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养老保险资料,为其续建个人帐户;转入地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和无法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十四)可以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离开本市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帐户进行清算,个人帐户有结余的,以货币形式发还本人。

    (十五)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十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托入学。幼儿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并按学区内规定收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参加全市统一的招生考试,与本地学生同等条件参加录取。

    持有《居住证》的回国留学人员,其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十七)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随行的16周岁以下子女,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

    (十八)在当地工作并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十九)可以凭《居住证》在本市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车辆入户等注册登记手续。

    (二十)要求取得本市户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一)国家、省、市对持有《居住证》人员的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持有《居住证》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违者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明材料申领《居住证》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对已经骗取《居住证》的,由发证机关缴回《居住证》。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具假材料、假证明,为申领人骗取《居住证》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调离、辞退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调离、辞退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为其随同来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其配偶及其子女使用与申领人同一《居住证》证号。

    第二十条  持有《浙江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人员,可凭证件作为在本市的身份证明,根据我市有关规定享有相关待遇,办理相关的个人事务。如果需要,也可根据个人意愿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各地公安、人事部门不得向申领人收取工本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

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申报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专业技术资格

执(职)业资格

       

来我市受聘地

工 作 日 期

申请居住证

     

受聘地单位

   

受聘地详细

居住地址

申办种类

已领取居住证编号

申请人主要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本申请人申明:本表所填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完全真实、有效。

                                         申请人:     (签章)

                                                 

申报单位意见      

              (盖  章)

     

人事部门核准意见

               (盖  章)

     

备注:1.此表一式3份,人事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申请单位或个人各存1份。

      2.申办种类分为新办、续办、补办。










附2:

引进人才居住证申领材料受理凭据

受理号:〔       

                    

    你(单位)递交的《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已于        日收悉。材料清单如下:

    1、《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份共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份共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份共   

    4、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份共   

    5、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份共   

    6、聘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份共   

    7、业绩证明材料                       份共   

    8、其他材料:                         份共   

    我局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请于       日来我局领取审核结果。

                            受理单位(盖章):             

                            受 理 人(签字):              

                                            


附3:

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

                              序号:〔          

                 

根据《嘉兴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

         同志(身份证号码为:                  )符合本地引进人才居住证申领条件。请于      日前,持本通知书,到          公安局(分局)办理领取《引进人才居住证》相关手续。

       

                           审核单位:              (盖章)

                              

嘉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相分离。坚持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破除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终身制。逐步建立起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点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与使用机制,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第四条  市人事职改部门是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的有关政策,指导、协调、监督政策的实施。各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

    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人事职改部门实施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第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评审(含初定)、考试、考评结合、考核认定等方式进行,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限制。凡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条件,可由本人、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初定、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及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纳入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或专业,申请人须先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的,在其成绩有效期内,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的,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六条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中专以上毕业生,除国家和省明确不进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外,专业与岗位一致或相近的(所学专业课程中,三门以上属现专业资格系列专业课程的),经考核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为鼓励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在本市企业就业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一年申报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中专以上毕业生在专业不对口的岗位上工作,初次可参加现从事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但其从事专业工作时间,应比专业对口的同层次学历毕业生延长一年。已实行全国资格考试的系列,则应参加全国统考。对在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后再取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学历者,在申报晋升高一级资格时,任低一级职务时间可以将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相加,但取得规定学历后的任职时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必须满3年;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必须满2年;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必须满1年。

    第八条  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逐级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按各系列、级别的具体要求,提供经所在单位公示及有关部门核实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能反映本人水平、能力、业绩、职业道德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和其他特殊要求(如计算机、外语)等方面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九条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层一线工作,对在乡镇所属基层事业单位和农村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暂不作要求,但调离乡镇基层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并符合要求后,才能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对于虽不具备正常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破格晋升条件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具备规定学历(含不符合相近专业认定条件的学历)但达到晋升高一级资格规定任职年限或具备规定学历而未达到晋升高一级资格规定任职年限的(提前年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其他特殊专业人才,可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结合专业特点,采取适当方式考核评价后,根据其实际水平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从外省、市[不含江苏、上海两省(市)]、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从军队转业到本市企事业单位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资格由现单位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审定,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初审后报市人事职改部门审定。审定有困难的,应提交相应评委会评审。经审定或评审通过的,承认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后与原任职资历连续计算。经审定或评审不通过的,不承认原有任职资格,工作一年后,由现单位按本市规定重新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对跨系列调动工作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先试聘相应职务一年,试聘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再经评委会评审,按现系列直接审定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前后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对转到已实行全国资格考试系列的人员,不再进行审定,应参加同层次资格的全国统考。调动工作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性质不同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跨系列调动工作的,试聘一年经考核合格,且符合所转系列申报条件的,应提交评委会进行转系列评审。

    第十四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中未取得与国内相对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首次申报不受资历、国内专业工作年限等条件的限制,可根据其实际水平、能力、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规定条件的,亦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名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的考试。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工作。外籍及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来嘉兴工作,可持本人有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职业)资格证明材料,到人事职改部门或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的评价机构申请资格认定。人事职改部门或评价机构经一定方式和程序认定后,发给由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鉴章的资格认定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每次参加评审的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人事职改部门或委托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部门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和方法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坚持民主程序,提高评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评审办法、评审条件等应通过多种渠道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公布。进一步改进评审方法,对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成果等基本情况应广泛听取意见,有条件的要组织一定范围、规模的考核或答辩,也可采取笔试、面试、人机对话等辅助手段对申报人员的相关素质进行测定,以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评审结果须报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公布。经评审、考试、考评结合和考核认定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发给由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鉴章的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凡本市有条件评审的系列或专业,不委托省或外地评审,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个别特殊情况需委托的,必须经市人事职改部门同意,由市人事职改部门签署意见并出具委托评审函。擅自委托省或外地评审的,其资格不予认可。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坚持双向选择原则,由用人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岗位聘约,作为用人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并由单位行政领导颁发聘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科学设置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确定相应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单位用人自主聘任。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特点、职务层次、任职条件,采取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职务聘任上可以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与项目确定不同的聘期。聘任期限届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受聘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及时办理聘任手续,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从单位聘任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实行低职高聘的,其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的重点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年度工作任务和业绩情况,任期考核主要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聘约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发生的争议,可按照有关法规,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解决。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坚持以科学设岗为基础,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

    第二十八条  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介组织的准入制度,培育和发展由人事职改部门指导和监管下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介组织,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社会化。

    第二十九条  各级评价机构应对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考试、考核认定、考评结合结果,在报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公布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要客观甄别,认真查证,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监督措施和管理办法,规范工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工作客观公正。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价专业技术资格,要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事实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价专业技术资格。

    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各环节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握标准,如有与作假、舞弊等行为有关,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单位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国家、省明确规定不施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的单位或人员除外。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与职务聘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加强嘉兴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我市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培养一支具有创新能力、与发展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现就加强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紧迫感,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同志指出,人才是科技发展的根本,是科技创新的关键。自主创新关键要依靠创新型人才。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努力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加快发展服务业,加强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之所以取得长足发展,在于有一批创业精神足、创新意识强的企业家群体,一支在市场竞争的实践中得到锻炼提高并日益成熟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随着我市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现状与嘉兴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新要求相比尚不完全适应。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结构不尽合理,特别是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不能适应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治理方式变革的要求,素质亟待提高,具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创新能力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还十分稀缺。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实现嘉兴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历史任务,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已成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当务之急,必须下大力气认真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以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抓好人才资源这个第一资源,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地一和谐”目标任务和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抓住培养、引进、使用三个环节,以观念创新、政策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突破口,着眼营造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才成长机制,使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全市产业结构同优化、层次同提升,实现同步协调发展。

    (三)确立工作目标。到2010年,通过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培养,使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总量有较大增加,基本形成一支富有生机与活力、适应我市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使之与经济结构调整相适应。通过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使80%以上的规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通过系统的现代经济、管理、法律、科技等知识培训,综合素质明显提高。

    二、推进多种企业组织形式建立不同的企业用人机制

    (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完全由企业自主选用。政府主要是指导和培育建立一支较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队伍,为企业选用人才提供服务。

    对于实行公司制改造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和市国资管理部门选派。进一步完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和完善国有独资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拔任用方式,努力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为实现国有资产安全营运、保值增值和配置优化提供组织保障。

    对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按《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规定产生。特殊情况可采取组织提名、考察与企业依法用人相结合,其中主要领导人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和市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再依法任用,实行任期目标制、考核化、契约化。

    对国有参股和其他股份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推行市场化配置。政府要积极引导企业向社会公开招聘,最后由董事会依法聘用,以达到选贤任能的目的;政府对国有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要像其他出资人一样行使法定权力、承担法定义务。

    三、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服务体系,拓展服务领域

    (五)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的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功能。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扩大选人用人的视野和途径。完善各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的功能,鼓励其他社会力量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介机构,到2010年将形成全市统一的分级管理、功能健全、政策配套、资源共享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网络体系,加快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进程。

    (六)加快培育发展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场化、职业化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嘉兴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建设,充分发挥作用,使之真正担负起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评价、推荐、市场化配置等应有的职能,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成为吸纳国内外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服务平台。

    (七)逐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信息共享。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广泛收集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信息,建立以业绩档案、诚信记录、是否具备职业经理人资质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库,并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现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信息共享,为评价和选拔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提供服务。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

    (八)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制定培训规划,抓好组织落实。充分利用市委党校、市工业经济干部学校等传统培训渠道的同时,重点发挥好市企业经营管理学院这一专业培训基地的作用。企业要依据市场竞争和未来发展要求,编制本企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从提升竞争力的战略高度重视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工作,要舍得投入加大对企业骨干人才的培养力度。企业经营管理者要清醒地认识自身素质与所肩负使命的要求,增强提升自身素质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加强自学,改善知识结构,提升知识层次,提高管理企业的能力。

    (九)更新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按照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的整体要求,以培养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前瞻意识、战略思维、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为重点,在强化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养等基础上,着重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科学决策、市场经济、知识经济、创新能力、WTO规则等方面提高受训者的知识水平、素质和能力。

    按照企业经营管理者成长的规律,有计划地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到国内知名企业参观考察或挂职锻炼;选派部份企业经营管理者赴境外进行高水准的培训,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能取得国际通用职业资格的资产管理、风险投资、财务审计及从事各类经济活动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根据企业经营管理者岗位的特殊性,大力推行“在线教育”和典型案例教育,提高培训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定期举办企业家论坛,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十)加大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坚持走市场化培养开发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路子,贯彻“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以用人主体为主,金融机构投资为保障,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资为补充的筹措方式,多渠道筹措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资金。各级党委、政府组织要特别关心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成长,大力鼓励自学成才,提供学习深造的机会和途径,对主动参加市企业经营管理学院举办的MBA、EMBA工商管理知识学习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给予一定奖励。

    (十一)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后备人才的培养,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整体结构。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包括人才市场和网上招聘)、猎头公司推荐、内部员工举荐、公司内部竞聘等多种方式,培养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苗子,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后备人才库,保持人才培养的连续性。各县(市、区)要对35岁左右、本科以上学历、思想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进行重点培养、***管理。

    五、广纳贤才,努力造就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十二)加大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引进力度。要在用好、发挥好现有人才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政策,打破部门所有、条块分割、地域界限和身份差别的限制,积极为企业引进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我市高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攻关项目发布信息,通过发布信息吸引相关项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来嘉兴工作。

    对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要切实在政治上爱护他们、在事业上支持他们、在生活上关心他们,依据有关规定,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六、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十三)强化精神激励。大力宣传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本身就是一种稀缺资源,就是生产力的舆论环境,提高全社会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社会价值的认识;要在全社会倡导企业家精神,形成人人尊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处处爱护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氛围,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脱颖而出提供良好的环境。

    (十四)强化政治激励。聘请全市综合经济指标考核前十位的大企业大集团董事长(总经理)作为下年度政府部门经济顾问,参与有关经济政策制订,出席重大经济活动。每年组织评选全市十大有突出贡献企业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定期组织评选全市十佳企业创业人才,并予以表彰。进一步增加企业家参政议政的机会,提高其政治地位和社会责任感。

    (十五)强化政策激励。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与企业经营管理人贡献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实行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期权制;要尊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劳动,可以试行将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管理经验转化为资本入股的方式,实现持股经营;同时,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给予重奖。

    (十六)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发挥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尤其是要加大对企业行为和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和财务总监,坚持和完善年度审计、离任审计制度,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十七)优化创业环境。加大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建设力度,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空间保障,吸引和鼓励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创业、发展。加强对初创企业经营者创业辅导和工商管理知识等培训,按规定给予政策引导和扶持,促使其尽快提高、成长发展。

    七、切实加强企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培养造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与培养造就党政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精心组织和部署实施,做到三支队伍建设一起抓。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群众团体,要认真履行和发挥自己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中的职能和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

    八、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

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能型人才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我市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国家兴衰,人才为本。技能人才是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新兴产业,都需要一大批能够掌握先进技术工艺和技能的人才。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快慢,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是否能够源源不断产生并充分发挥作用。“中国制造”要走向世界,仅仅依靠低成本的劳动力已难以占领国际市场。目前,我市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加快推进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推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完善政策、创新机制、营造环境,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明确工作目标,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机制和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逐步完善院校培养、企业和社会培养、职工岗位成才等多渠道的培养机制。力争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数量每年以15%的幅度增长,到2010年高级及以上等级的技能型人才占我市技工队伍的比例达到15%以上,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

    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队伍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由劳动保障、教育、经贸、行业主管部门、工会、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与协调,定期研究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过程中的新问题、新举措。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职能,加强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对各类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技能素质教育,鼓励和指导各类职业院校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经贸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加强对各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业务指导,推动行业和企业开展高技能培训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和技术交流活动。财政部门要增加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的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能。

    三、完善政策,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的激励机制

    制订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奖励办法,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技能人才,授予荣誉称号,营造尊重技术工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技术工种职业资格津贴标准,提升高技能人才津贴幅度,发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导向作用,指导企业建立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被企业用人单位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其住房等福利待遇可分别参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对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被企业聘用的,在工资福利等方面可比照大专学历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企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经济地位和生活保障水平。

    鼓励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高技能人才资源配置。定期发布紧缺工种技工需求信息,定期组织技能人才招聘会,引进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项目和经济建设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为企业招用高技能人才和技能人才的合理流动提供服务平台。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在户口安置、社会保险关系、住房等方面参照其他同类专业人才待遇政策,其配偶、子女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

    调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结构比例,逐年提高职业教育经费支出比重。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应积极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实习教学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更新与改善,重点扶持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和高职院校。

    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政府扶持机制。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并根据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和财力情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市区优秀技能人才的奖励和社会紧缺专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经费补助。鼓励个人积极参加高级技能培训,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市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个人参加相应工种高级工以上等级培训,并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500元、800元、1000元的培训经费补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由企业组织高级工、技师培训的,按取证人数给予人均600元的经费补助。对组织开展全市性职工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评选、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等活动,在经费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加强对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和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保证企业培训经费的投入。企业要从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经费中切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保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经费不少于企业培训经费的30%,并随企业效益的提高逐年增加。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和教育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的落实到位。

    五、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加快高技能人才培训步伐

    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构建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有区域特色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网络。“十一五”期间,选择部分实习设备先进、师资力量雄厚、办学成果显著的职业院校,通过政策扶持,全市建立起七至八家与主导产业、行业及大项目、大工程用人相配套的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渠道作用,并依托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大型企业,建立若干家以地方支柱产业技术工种为核心的实习训练基地,促进全市高技能人才的协调发展。

    指导企业建立初、中、高技能等级相协调的职工培训体系。根据企业发展现状和前景制定规划,并依据国家职业资格体系,引导企业加强与相关院校的合作,开展校企联合、委托等形式的培训;鼓励企业员工参加社会化培训。

    积极发挥各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建立高技能人才库,挖掘整理和推广高技能人才的绝招绝技,利用行业协会的技术、网络优势,开展技术攻关、技能培训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组织开展各种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对在市级一类技术竞赛中取得前3名的选手,可破格晋升为技师职业资格;对参加市级二类及县(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3名的选手,可破格晋升为高级工职业资格。

    进一步加大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力度。认真实施“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实施持证上岗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就业准入工作专项检查,逐步做到求职者持证求职、职介机构凭证推荐、用人单位凭证招用。

    六、改革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加强政府指导,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建立适合行业和企业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方式,尤其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通过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拓展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发挥能力和业绩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导向作用,不断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采取科学规范的评价手段,对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和业绩进行科学评价。逐步建立起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要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要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要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在现有考核模式上,突出对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的考核要求,并根据需要,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根据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掌握和运用为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强化综合性考核和专项技能的考核。根据企业、院校、社会的技能人才不同特点改进评价方式,企业技能人才的评价,应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生产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院校毕业生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突出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评价,使毕业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采取考核鉴定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实行社会化鉴定。对成绩突出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能人才打破晋升的比例、学历、资历等限定,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特别是青年技工提高自身技术技能水平的积极性,促进高技能人才的突颖而出,进一步疏通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七、注重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当前社会上还存在着重学历教育、轻职业教育、重学历文凭、轻职业技能的传统观念。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在全社会树立技术工人也是人才,高技能人才是重要人才资源的观念,积极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使高技能人才象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一样,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成为劳动者的普遍追求和选择。要及时宣传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创新工作举措,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不断上水平。重奖、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先进事迹,引导和激励广大技术技能劳动者爱岗敬业,拼搏进取,努力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本意见由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大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壮大农村实用人才队伍,推进农村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嘉委[2004]26号)和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现就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目标

    1、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培养与引进相结合、提高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能力建设为重点,以技能培训为抓手,以机制创新为动力,实施“百万农民培训工程”和“农村大学生培养计划”,培养和造就一支数量足、结构优、素质高、带动强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率先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2、今后一个阶段的具体目标

    通过5年的努力,到2010年,全市基本建立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引进的组织保障体系、资金投入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创新工作运行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培训农村劳动力100万人次,实现农村实用人才总量15万人以上,形成一支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拥有现代生产管理知识、在农村各领域中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实用人才和拔尖人才队伍。

    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

    3、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力度

    积极探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的新机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学校主办、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加强研究农村各类人才的培养成长模式,探索人才培养的领导机制、组织机制、运作机制、投入机制,加快建立高效协调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

    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广播学校、乡镇成人学校、农技培训中心和农业远程教育学习点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强整合,提高质量,建立一个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服务配套的人才培训新体系,创造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良好条件。

    加强农村基层管理人才培育。强化村级(后备)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重点加强学历教育和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等知识培训,逐步调整农村村级干部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全面提高其政治素质、科技和管理水平。

    大力培养农技骨干和生产能手。对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农业技术人员,加大继续教育力度;对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业园区(基地)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农业科技示范户,专业(技术)协会中的技术骨干,农产品种植养殖大户等,以县为单位,分期、分类、分批开展绿色证书、农函大、农民“双证制”等教育培训,加快培育一批农业科技带头人才,为加速农村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提供保障。

    加大对农村经营能人培养力度。以龙头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农村营销大户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区分类别,突出重点,有目标、分层次地进行经营管理、法律法规、营销策略等知识培训,提高农村经营能人的业务水平,培养一批精通技术、市场、管理的农村产业化建设主力军。

    因地制宜培养农村能工巧匠。根据当地的传统产业、历史文化的特点,注意挖掘和积极培养能工巧匠,使具有一技之长并能带动农民致富的能工巧匠脱颖而出。深入实施“百万农民培训工程”,结合失土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技术培训,加强技能培训力度,强化岗位培训,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综合素质、掌握较高技能的农村劳动者,加快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重视后备人才教育培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中职类教育力度,在职业学校推行灵活的办学模式,按经济和社会需求开设专业,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培养“智力+实用”型人才。对未升普高的初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双证制”教育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大力实施“农村大学生培养计划”,有计划地选拔农村优秀青年到大学深造,为当地经济发展培养骨干力量。力争为我市农村每村培养一名具有大学学历的留得住的实用人才。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和村,进行大学生选派到村任职的试点,总结经验,研究政策和措施,逐步加以推广。

    4、加大农村实用人才的引进力度

    对符合我市产业结构和人才结构调整方向,用人单位亟需的人才,实行开放的人才引进政策,强化用人单位吸纳人才的主体作用,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充实农村实用人才队伍。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对录用到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有计划地组织下派到村级班子挂职。同时,可采取公开选拔等方式,鼓励、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村级班子工作。县、乡两级财政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对在村级班子工作2年以上,实绩突出并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奖励表彰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要采取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录用。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用)人员时,对优秀的村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聘用)。对到乡镇(街道)农村工作和农业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直接执行定级工资,符合初定条件的,可提前一年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转正定级的次月起浮动一档职务工资。浮动满8年后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向上浮动,依此类推。在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可不作为必备条件,并在论文、成果方面适当放宽,把解决生产中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主要考核依据。进一步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实施走出去、请进来战略,采取考察讲学、业务顾问、技术承包、技术入股、项目合作等形式,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广泛吸纳人才和智力。继续实施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才到农村工作。

    5、进一步健全农村人才管理机制

    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选拔和认定。市、县建立由组织、人事、农经等部门组成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评审委员会,全面开展对全市农村实用人才基础性调查摸底工作,切实开展市、县、乡镇(街道)农村实用人才选拔、认定和启用工作;规范选拔程序,采取“村级推荐,乡镇(街道)审查,县(市、区)认定并报市备案”的办法,将群众公认度高、业绩突出、影响力强的优秀人才推荐选拔出来,每年综合评审一次,颁发“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证书”。

    加强农村实用人才的管理。将农村实用人才纳入人才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范围,市、县二级建立人才信息库,镇、村级建立人才台帐,对农村实用人才实行分级管理,切实解决好在农村工作需要代理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职称评定、社会保险、转正定级、档案工资等各种问题,酌情减收、免收人事代理费。

    6、优化农村实用人才成长环境

    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的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培养和使用农村实用人才的重要意义,总结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促使全社会形成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气。建立农村实用人才联系制度,各级领导在进行农村工作决策时,应积极征求和听取农村实用人才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两方面的作用,加强农村人才服务站(点)建设,及时为农村实用人才提供相关服务信息,特别是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发挥职能,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和鼓励社会和民间资金投入农村人才市场或参与农村人才中介业务经营,逐步形成各种所有制人才市场并存的农村实用人才服务体系。

    着力构建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平台。鼓励和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发挥自身优势,参加由政府资金支持的农业开发项目投标,创办农业科技型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加强对农村实用人才创业、从业过程的支持和保护,在签订承包项目、办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参加技术培训和选送高校接受学历教育、享受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考虑农村实用人才。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大力推行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各自所起不同的作用,确定一定比例实行收益分配,让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和实际效益的农村人才享受优厚待遇。推行“人才持股”的股份制模式,鼓励用人单位实行股权、期权激励机制,从资本公积金或净资产新增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的社会保障水平。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对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员,各级政府要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采取灵活的方式和优惠的措施,确保用人单位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的落实,提高农村实用人才各项社会保障水平。

    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奖励扶持力度。逐步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引导、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力量奖励为补充的多元化奖励制度。市设立农村实用人才奖,表彰、奖励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作出突出贡献的市级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县(市、区)、乡镇(街道)相应设立农村实用人才奖,对获得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称号的人员,适当发放技术津贴和奖金,对其中突出代表,列入后备科技或管理人才培养;对连续二年评为市、县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称号的人员经考核可充实到村级领导(后备)班子中。

    三、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7、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组织、人事、农经、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开展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要抓紧制定科学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培养建设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分类制定农业科研人才、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经营能人、生产能手、技能人才的规划,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要将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加强监督检查,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及时研究和解决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问题;人事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待遇,消除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政策障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实用人才的技能培训,完善对技能型人才考核鉴定和资格认证制度,切实保障实用人才的合法权益;农经部门要加强农业技术的培训,强化信息服务,咨询、落实农业产业化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人才培养资金,保证人才培养各项目的落实;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在后备人才的培养上下功夫,切实做好农村大学生培养工作。

    8、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设立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培训基地建设、师资投入、工作交流、人才培养经费和奖励等开支,保证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开展和农村大学生培养工作的推进。对列入农村大学生培养计划的人员其培养经费80%由财政负担。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乡镇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教育经费,对本单位实用人才的培训予以支持。要拓宽融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资助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化人才培养投入机制,为人才培养和人才的创新创业提供资金保障。

主题词:人才工作  政策措施  通知

                                                共印320份

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2005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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