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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小额创业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04日发表  

嘉兴银发〔2014〕169号

市本级各商业银行,各区财政(分)局、人力社保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社保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2〕183号)等精神,特制定《嘉兴市本级小额创业贷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1.嘉兴市本级小额创业贷款管理办法

      2.嘉兴市区符合小额创业贷款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

      3.嘉兴市区符合小额创业贷款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17


***1:

嘉兴市本级小额创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小额创业贷款政策,规范小额创业贷款管理,支持和促进劳动者创业,根据财政部、人力社保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2〕183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创业贷款,是指经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核,由市财政局设立的小额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原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或给予贷款贴息,经办银行按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发放,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创业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采取自愿申请、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小额创业贷款条件的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企业)因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享受小额创业贷款的相关政策。申请人取得贷款后,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小额创业贷款对象为在市区创业(须工商登记注册)的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市户籍人员,包括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被征地人员、“两分两换”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以及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企业”

(一)高校毕业生。指毕业2年以内的持有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下同)、大专及以上学历(含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毕业有效证件的未就业人员和在高校中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除享受市财政全额贷款贴息的对象外,其毕业年限可放宽至5年);

(二)登记失业人员。指持有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三)就业困难人员。指《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注“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包括失业6个月及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无地居民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复转军人中的大龄人员、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大龄人员(“4050”人员)等未就业人员;

(四)持证残疾人。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未就业人员;

(五)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的未就业人员;

(六)被征地人员。指因国家工程建设需要被征用土地,签订《被征地居民安置协议书》且办理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未就业人员;

(七)“两分两换”人员。指全部流转和自愿全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就业人员;

(八)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组织就业的企业。指以组织就业的形式,为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就业而兴办并经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有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九)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同时并经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人员;

(十)小微企业。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创业贷款的小微企业,应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申请小额创业贷款的条件

(一)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创业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属于小额创业贷款扶持对象(持有“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

2.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3.从事的创业经营项目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并具备还贷能力;

4.能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国家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完成创业项目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可适当降低担保标准;

5.在经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承诺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

6.以代理、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能提供证明其代理、承包、租赁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7.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申请小额创业贷款的条件

1.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有履约能力的法人且已正常经营2年以上;

2.企业必须是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或小微企业,其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要求,且就业人员在岗三个月以上;

3.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

4.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的信用记录;

5.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还贷能力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

6.企业须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7.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  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在市区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网吧、氧吧外),以及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并经认定,因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创业贷款。

第七条  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和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小额创业贷款:

(一)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在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四)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最近三年内曾有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五)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混乱;

(六)其他不能享受小额创业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形式、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小额创业贷款的形式,主要包括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指银行发放的以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贷款(包括由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并由委托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经办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信用贷款指银行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九条  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申请小额创业贷款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创业贷款额度单笔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他人员申请小额创业贷款额度单笔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取得国家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完成创业项目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创业贷款额度单笔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申请小额创业贷款额度单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申请小额创业贷款额度单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小额创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和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达到要求的小额创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小额创业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50%。小额创业贷款合同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小额创业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经过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经办银行核贷、担保机构审核担保等程序,办理贷款申请、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贷款程序

(一)资格审查

1.个人申请。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嘉兴市区符合小额创业贷款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查核),以及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材料,其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的证明,被征地人员需提供《被征地居民安置协议书》“两分两换”人员需提供全部流转或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已参加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应当提供《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2.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区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小额创业贷款资格条件的审核审查,向申请人出具《嘉兴市区符合小额创业贷款条件人员资格认定意见书》,作为申请人可享受小额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的依据;对申请人不符合小额创业贷款资格条件的,应说明理由。核准后的“资格认定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贷款办理

1.个人申请。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创业贷款,并提交下列资料:

(1)嘉兴市区小额创业贷款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嘉兴市区符合小额创业贷款条件人员资格认定意见书》;

(5)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证明。如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业务需提供担保机构出具的《小额创业贷款承诺担保意见书》;

(6)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银行核贷。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银行贷款政策规定,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放贷决定。审定同意贷款的,应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并与指定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在审定同意贷款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对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提供贷款的,应说明理由。签订的贷款合同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担保审核

1.个人申请。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向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简称“指定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并提交下列资料:

(1)嘉兴市区小额创业贷款担保申请表(个人);

(2)申请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嘉兴市区符合小额创业贷款条件人员资格认定意见书》;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房屋的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6)资产抵质押或信用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办理资产抵质押需提供相关资产权属证明;办理信用保证需提供2名担保人的职业和稳定收入证明、反担保承诺书或1家企业的反担保承诺书和相关基础材料),对已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经专家讨论通过的人员(含市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或信用社区

(7)指定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担保机构审核。指定担保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向申请人出具《小额创业贷款承诺担保意见书》。对申请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说明理由。核准后的“承诺担保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申请人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办理贷款所需的担保证明。

第十五条  企业贷款程序

(一)资格审查

1.企业申请。符合贷款条件企业”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嘉兴市区符合小额创业贷款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

    (5)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书;

(6)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的企业所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名单[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劳动合同,上年度12月份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核查)]。

2.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区人力社保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是否符合小额创业贷款资格条件的审核审查,向企业出具《嘉兴市区符合小额创业贷款条件企业资格认定意见书》,作为企业可享受小额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的依据;对企业不符合小额创业贷款资格条件的,应说明理由。核准后的“资格认定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贷款办理

1.企业申请。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企业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创业贷款,并提交下列资料:

(1)嘉兴市区小额创业贷款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及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上年度和上月企业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

(5)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嘉兴市区符合小额创业贷款条件企业资格认定意见书》;

(6)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证明。如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业务需提供担保机构出具的《小额创业贷款承诺担保意见书》; 

(7)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房屋的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8)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银行核贷。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银行贷款政策规定,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放贷决定。审定同意贷款的,应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并与指定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与申请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在审定同意贷款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对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提供贷款的,应说明理由。签订的贷款合同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担保审核

1.企业申请。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企业可向指定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并提交下列资料:

(1)嘉兴市区小额创业贷款担保申请表(企业);

(2)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嘉兴市区符合小额创业贷款条件企业资格认定意见书》;

(3)《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及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书;

(6)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房屋的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7)上年度和上月企业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

(8)资产抵质押或信用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办理资产抵质押需提供相关资产权属证明;办理信用保证需提供2名担保人的职业和稳定收入证明、反担保承诺书或1家企业的反担保承诺书和相关基础材料);

(9)指定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担保机构审核。指定担保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向企业出具《小额创业贷款承诺担保意见书》。对企业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说明理由。核准后的“承诺担保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企业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办理贷款所需的担保证明。

第五章  担保方式、担保基金和担保费用

 第十六条 市区小额创业贷款适用的担保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并委托指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二是经办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七条 设立市区小额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含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基金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用于小额创业贷款担保和担保贷款坏账核销(含贷款期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所需资金有市财政筹集,并专款储存在市财政部门指定的经办银行,封闭运行。市财政局每年按照担保贷款坏账核销金额补充担保基金,确保基金总量平衡。

第十八条 市区小额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指定担保机构)运作并负责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担保基金运作的监督检查。指定担保机构为“符合贷款条件人员”提供免费担保服务,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担保贷款本金总额的1%给予指定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出现坏帐的贷款项目不予担保费补助。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的担保费用收费标准每月按担保贷款本金的1.2‰计算。

第十九条 担保费补助的申请和核拨。在每年第一季度,指定担保机构根据上年度办理小额创业贷款担保情况,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担保费补助,并提供以下资料:

1.嘉兴市区小额创业贷款担保费补助申请表;

2.上年度办理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合同复印件。

《嘉兴市区小额创业贷款担保费补助申请表》经经办银行证明,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市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指定担保机构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条 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不含其他方式的担保贷款和商业贷款等)。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停止受理新的小额创业贷款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商定扩充担保基金规模。

第六章  贷款贴息和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和企业申请的小额创业贷款,可按规定享受小额创业贷款贴息,其中: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创业贷款从事微利和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其他人员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贷款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从事其他经营项目的,其中对困难家庭大学生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的贷款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申请小额创业贷款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贷款贴息,其中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的不贴息。

第二十二条 贴息资金申请和拨付。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

(一)贴息申请。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和企业)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银行正常支付利息,且小额创业贷款期满后按规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可在次月的5日前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嘉兴市区小额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2.嘉兴市区符合小额创业贷款条件人员(或企业)资格审查意见书;

3.贷款合同;

4.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还本付息有效凭据。

(二)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区人力社保部门对借款人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是否符合小额创业贷款贴息的审查,在《嘉兴市区小额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对款人不符合小额创业贷款贴息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三)贴息资金核拨。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嘉兴市区小额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市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七章  信用社区(村)创建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区创建条件。对已发生小额创业贷款业务的社区均可争创信用社区。信用社区是指社区居民信用意识良好和信用档案健全、社区内小额创业贷款质量较高的社区。信用社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区(村)人力社保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

(二)社区(村)人力社保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三)社区(村)上年度发生小额创业贷款5笔(含)以上或贷款总金额100万元(含)以上,贷款利息支付率和到期还款率达100%,无恶意不归还到期贷款或逾期支付利息的借款人;

(四)社区(村)内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小额创业贷款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区(村)申报和评定程序。信用社区评定(复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1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社区(村)填报《嘉兴市小额创业贷款信用社区(村)评定(复评)申报表》,经所在街道(镇)、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由市人力社保局在30日内组织市财政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进行核实核查,提出评定意见,报嘉兴市信用社区(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授予嘉兴市小额创业贷款信用社区(村)”称号,并发文公布,对不符合条件或当年出现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及恶意不归还到期贷款现象的信用社区(村),取消其“信用社区(村)”称号。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信用社区(村)”称号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信用社区(村)内符合小额贷款条件人员,根据其经济状况和资金需求,给予5万元(含)以下的授信,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需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在贷款额度5万元(含)以内部分免除反担保。

(二)对信用社区(村)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创业贷款从事微利和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其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的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三)对信用社区(村)按上年度社区(村)内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实际发生贷款总额的0.5%给予工作经费补助。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在当年“信用社区(村)发文公布后30日内汇总申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核定发放。

第八章  贷款风险管理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开展小额创业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各项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经办银行在发放贷款和借款人归还贷款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贷款合同和还款凭证复印件送指定担保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经办银行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并书面通知人力社保部门和指定担保机构。人力社保部门、指定担保机构、街道(镇)、社区(村)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款人继续提供金融服务、提供贷款的依据。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有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指定担保机构要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予以备案,作为能否再提供贷款担保的依据。街道(镇)、社区(村)要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情况在社区(村)进行公告,并记录在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由指定担保机构承保的小额创业贷款,在出现贷款逾期、经办银行多次催收不还的情况下,经办银行要将这项贷款的审批、管理、催收等相关资料汇总,在贷款逾期后及时送达指定担保机构,由指定担保机构在3个月内按规定向经办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其中,不良贷款实际净损失的80%由指定担保机构代偿,代偿资金在市区小额创业贷款基金中列支出;20%由经办银行承担。

第十九条  指定担保机构在代偿后要继续追索坏帐贷款,坏帐贷款收回超过代偿额度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清偿。超过1年未收回的,可申请担保贷款坏帐核销。每年3月底前,指定担保机构将上年度代偿后未收回的坏帐贷款资料汇总后,填写《嘉兴市区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坏帐核销申请表》,经市人力社保部门、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市财政部门在6月底前完成小额创业贷款基金坏帐损失的核销审批。

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向借款人通过其他方式发放小额创业贷款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核定坏账损失的20%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小额创业贷款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的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指定担保机构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并积极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防控措施,报经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经办银行在小额创业贷款(指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部分)不良率达到2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待指定担保机构履行代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小额创业贷款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二条  健全小额创业贷款工作奖励机制,确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每年对信用社区(村)、经办银行、指定担保机构开展小额创业贷款工作进行考核奖励,以小额创业贷款发放额和回收率(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以下简称贷款回收率)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对信用社区(村)考核奖励:对社区(村)内发生的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含)以上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0.5%予以奖励;对以社区(村)为主收回已核销担保贷款坏帐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20%予以奖励。

(二)对经办银行考核奖励: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根据各经办银行发放小额创业贷款情况,运用再贷款工具支持经办银行;按规定开展小额创业贷款业务的银行,给予贷款本金0.5%的手续费补助对以经办银行为主收回已核销担保贷款坏帐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20%予以奖励;

 (三)对指定担保机构考核奖励:对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含)以上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0.5%予以奖励;对以指定担保机构为主收回已核销担保贷款坏帐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20%予以奖励。

(四)根据小额创业贷款工作需要,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以上奖励和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三条  奖励性资金的审核、拨付。每年3月底前,各经办机构[信用社区(村)、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将上年度小额创业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资料进行汇总,填报《嘉兴市小额创业贷款奖励性资金补助审批表》,经市人力社保部门、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市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批并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章  管理职责

三十四条  加强小额创业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嘉兴小额创业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保局,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以及有关经办银行组成,负责总结、交流和推广小额创业贷款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小额创业贷款工作顺利开展。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创业贷款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各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经办银行开展小额创业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指导经办银行开展小额创业贷款工作,运用再贷款工具,支持经办银行开展小额创业贷款业务。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集资金设立小额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小额创业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按照制度规定及时核销补偿到位;及时兑现有关补助和奖励资金;加强对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七条  人力社保部门职责:负责小额创业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指导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企业)办理贷款;负责街道(镇)、社区(村)开展小额创业贷款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组织和协调信用社区(村)的创建和评定工作;宣传小额创业贷款业务,引导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企业)正确理解政策;及时与有关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沟通信息,配合指定担保、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经办银行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定期分析小额创业贷款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小额创业贷款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指定担保机构职责:负责小额创业贷款的担保工作,设立小额创业贷款基金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认真审查贷款申请项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定其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经营情况,从严控制贷款担保风险,发生风险时应及时通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应向经办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并负责追索坏帐贷款;做好小额创业贷款担保的统计工作,按季向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报送相关统计表。

第三十九条  经办银行职责:负责小额创业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操作细则,并报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备案;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小额创业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担保机构代偿后,仍应积极协追索坏帐贷款;做好小额创业贷款的统计工作,按季向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报送相关统计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开通网上申报,相关表格资料可从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 (http://www.zjjxrs.gov.cn)“在线办事—表格”中。符合贷款条件个人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和贷款贴息的,可将申报资料原件(电子稿或扫描件)通过区人力社保部门网上办事大厅(http://122.225.26.94)进行网上申请,也可通过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镇(街道)、村(社区)人力社保所(站)、经办银行代办网上申请。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的次月起实施,原《嘉兴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嘉兴银发〔2009〕27号)和《嘉兴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嘉兴银发〔2010〕76号同时废止。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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