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ZJFC13-2014-0011
嘉人社〔2014〕152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保局,市社保事务局:
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等有关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关政策
(一)增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将肺结核病辅助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范围,其在门诊发生的针对性医疗费用(国家规定的免费治疗除外),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关规定支付。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针对性治疗药品目录管理办法。将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针对性治疗药品目录按通用名准入管理,调整为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所规定的临床科室(功能主治)分类管理,所列分类下的相关针对性药品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
(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中草药最高用药量(帖)。对于规定病种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针对性中草药治疗费用,其最高用药帖数调整为14帖;因特殊原因需转市域外(规定病种中草药)治疗的,可放宽到30帖。
二、将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4月15日起,将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期间,患者在连续服药1个月后,仍符合服药条件的,允许持医院提供的外配处方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定点药店购药,费用按规定病种结算。
三、将中药配方颗粒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将中药配方颗粒剂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限二级(含)以上中医专科医院和三级综合性医院支付。中药配方颗粒剂的范围、品种等具体管理办法按中药饮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保待遇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门诊统筹(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经门诊统筹(补助)后,由统筹基金补足到85%;门诊统筹(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住院(包括规定病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其自负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5%。
五、其他
(一)本通知调整事项中涉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第二项除外),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