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ZJFC13-2014-0004
嘉人社〔2014〕79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机关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权益,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5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所属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为其全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省级机关驻嘉单位、我市机关驻外机构等用人单位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原则上与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保持一致。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暂定为0.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办法》和《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徼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办法执行。
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按行政区划和管辖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两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中央、省级机关驻嘉单位、市级机关驻外机构,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六、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已经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公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