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嘉人社〔2013〕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2]110号)精神,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21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到917元。
二、调整生育补助标准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失业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一次性领取生育补助标准提高到2751元。
三、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市本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大病)44.97元,发放医疗补助金50元。
2、各县(市)可根据当地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 兴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