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嘉人社〔2012〕237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浙江省卫生厅、编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0〕266号)、《嘉兴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嘉兴市市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嘉发改物〔2012〕372号,以下简称《价格调整方案》)和《关于启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嘉劳社〔2006〕12号)精神,决定对涉及市级公立医疗改革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此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中涉及项目价格调整的,按《价格调整方案》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今后价格主管部门作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价格结算。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中新增门诊诊查费项目,结算时先由医保个人账户(含当年及历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直接由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不计入门诊补助起付和最高支付额度),其余20%由个人自费。
三、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诊疗服务中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参照前款支付比例、办法结算。
四、对申请参照公立医院改革实施医药服务价格调整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经核准后,可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与市级公立医院综合配套改革同步实施。各县(市)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