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南湖、秀洲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
保局,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完善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缴费比例和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参加单统的,其单位缴纳(统筹基金)部分从现行的3%调整至1%;自谋职业退休人员参加单统的,由个人参照单位部分缴纳(含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由目前的3000元调整为10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其起付标准为规定起付标准的80%,结算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可累加)的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含“双缴双保”、退职人员):1000元(不含)至20000元,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8%,三级医疗机构为65%;20000元(不含)至40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5%,二级医疗机构为73%,三级医疗机构为70%;40000元(不含)至65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8%,三级医疗机构为7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职工对应档次上增加三个百分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个人负担的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
三、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补助)结算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补助)段的,在现行门诊统筹(补助)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二十个百分点。门诊统筹(补助)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保持不变。
四、其他事项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医疗补助人员待遇不变。
(二)、参保人员办理规定病种后,需在门诊进行针对性中草药治疗的,可增选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限)。规定病种其他管理及结算办法保持不变。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起实施,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