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浙人社发〔2012〕23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嘉人社〔2012〕171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30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浙劳社医〔2005〕172号)、《关于启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嘉劳社〔2006〕12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对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按浙人社发〔2012〕230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项目的电子版见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zjjxrs.gov.cn)。
二、确定新增(含调整)乙类项目的个人自费比例(详见***),并在市域范围统一执行。
三、新增CL类进口医用材料支付办法,按嘉劳社〔2006〕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涉及项目名称、内涵、计价单位、价格和限制支付范围的调整,按浙价医〔2012〕201号和浙人社发〔2012〕2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时间以浙人社发〔2012〕230号文件规定为准。
***: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表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