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问答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问答
一、岗位设置实施依据: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的依据有哪些?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等文件精神为依据。
二、岗位设置实施范围:
2. 哪些事业单位要实施岗位设置?
答: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3.事业单位哪些人员需要纳入岗位设置的管理?
答:事业单位在编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哪些社会团体需要纳入岗位设置的管理?
答: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5.哪些单位不适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答: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
6.如何确定三类岗位类别的结构比例?
答: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7.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是多少?
答: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如何确定?
答: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管理岗位名称和相应的岗位等级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如何确定?
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如何确定?
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有什么要求?
答: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程序核准。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浙江省特级专家;
(2)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3)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并有重要应用成效,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4)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如经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空缺的,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3.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相对应岗位等级是什么?
答: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4.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如何确定?
答: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杭州、宁波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其他设区市所属事业单位为1.8∶4∶4.2,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0.7∶4∶5.3。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教育、文化、卫生、农业、体育、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如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答: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事业单位可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自主确定不同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但应优先保证主体岗位的数量和等级。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集中调控,统一平衡。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6.关于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如何设置?
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参照行业机构类别控制标准执行。即省属、驻设区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分别按相关行业省属、市属、县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7.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如何确定?
答: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8. 事业单位中工勤技能岗位的名称和相应岗位等级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中工勤技能岗位的名称分别是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9.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技术工岗位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省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0%,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7%,一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二级岗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设区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设区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二级岗位和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由设区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二级岗位由县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20.关于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设置范围有什么要求?
答: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1.关于特设岗位如何设置和确定?
答: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2.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是什么?
答: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2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如何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答: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各类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4.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5.职员岗位有什么学历要求?
答: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6.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什么?
答: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7. 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有什么?
答: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如何确定?
答: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29.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聘用条件是什么?
答: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0.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有哪些?
答: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至2年。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31.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岗位的总量、等级及不同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与管理的主要依据;
(4)在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5)事业单位按照讨论通过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32.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如何核准?
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核: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2)各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市、区)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33.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如何核准?
答:各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34.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申请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5. 新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如何进行岗位设置?
答:新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后,及时将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6.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怎样的功能?
答: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37. 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在岗位设置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是岗位设置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制、报批、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实施岗位设置工作,应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七、岗位聘用
38. 事业单位如何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
答: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9. 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有什么要求?
答: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0. 对于尚未实行和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如何展开岗位聘用?
答: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41.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的机构是什么?
答: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42.对于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首次实施岗位聘用如何安排?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核定的高中初专业技术岗位多于现有专业技术人数或已聘人数的,在确定首次聘用岗位时,须以本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数或已聘专业技术人数为基数,计算高中初内部各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及相应岗位数。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3.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有何要求?
答: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44.关于事业单位领导成员退出领导岗位后如何聘用?
答:事业单位(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退出领导岗位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所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核定领导职数的50%以内。
45.关于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人员如何聘用?
答:在事业单位(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但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
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已按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等级工资待遇。
46.关于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如何聘用?
答:已聘任在政工专业职务岗位且专职从事政治思想工作的人员,按照本工作手册第45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47.关于从“工改”到岗位设置实施完成期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定级?
答:从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到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完成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岗位等级。按确定的岗位等级调整退休待遇的,其提高退休待遇的时间与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调整时间一致。
已经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的退休人员,调整后的退休费在统筹资金中列支。
48.关于延长离退休年龄高级专家如何聘用?
答: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49.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如何岗位聘用?
答: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首次聘用时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受岗位的限制,聘任到相应的等级岗位。
50.关于聘用合同如何签订?
答: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及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统一使用《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本)》。目前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及时变更聘用合同。
51.关于岗位等级工资的兑现时间是什么?
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首次岗位设置,且与受聘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经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认定后的次月起兑现相应等级工资待遇。
八、组织实施
52.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的职能是什么?
答: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3.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实施岗位聘用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54. 各事业单位如何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答: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上级下发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55.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的工作纪律有什么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