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社保局,嘉兴港区劳动人事局:
为进一步推进创业基地建设,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嘉兴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嘉政办发〔2010〕100号)的要求,特制定《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11年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工作从即日起组织实施。请各县(市、区)对照本办法,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并于
联系人:吴叶祥
电话:0573-82228911
传真:0573-82228911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嘉兴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嘉政办发〔2010〕100号)要求,推进创业基地建设,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基地的认定条件
创业基地,是指由镇(街道)及以上机构为主建立,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并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的实体。
(一)基本功能
1、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2、指导、协助创业实体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3、指导、协助创业实体进行创业项目开发,提供对接服务;
4、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5、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和企业管理、人才培训、战略设计、市场营销和投融资等方面的服务;
6、指导、协助创业实体申办享受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的相关手续;
7、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氛围。
(二)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
3、具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
4、具有为入驻创业实体专门服务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5、与企业、高校、科技、教育、金融、担保等机构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联系;
6、与入驻基地创业人员签订书面协议;
7、入驻创业实体成功率(稳定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达70%以上。
(三)类型标准
创业基地类型分为生产加工型、楼宇型、门面型、市场型和其他类型五种:
1、生产加工型基地标准为:根据实际,新建或利用较大规模旧厂房改造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功能的场所。要求基地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10 家以上。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从事各类产品配套加工等创业项目,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20以上。
2、楼宇型基地标准为:要求是多层写字楼,基地总建筑面积2000 平方米以上,有独立办公室,入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0 户以上。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文化传媒、商贸服务、电子商务、创意设计等创业项目,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10以上。
3、门面型基地标准为:要求地理位置相对适宜,基地总建筑面积1500 平方米以上,至少由30 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从事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以上。
4、市场型基地标准为:要求基地总建筑面积4000 平方米以上,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和管理制度,入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80 家以上。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批发零售、现代物流、小型加工等创业项目,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以上。
5、其他类型的基地标准为:要求具有一定的基地面积,为留学生、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的孵化器,带动农民致富的特色农业基地,为失业人员、复退军人、残疾人等提供创业的场所,入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10家以上。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10以上。
(四)组建方式
创业基地要与地方产业、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各类社会资源,通过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基地,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各地可充分利用各类科技创业园、创意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信息产业园、农业产业园、个私经济园及各类市场等载体,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建立创业基地。
1、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基地,指利用各种渠道筹措资金新建、改建的创业基地;
2、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的创业基地,是指利用辖区内现有的成片商铺、商务用房、闲置厂房、专业市场,通过市场化运作形成的创业基地。
3、整合土地资源,集中组织经营采摘、观光等特色农业服务项目,通过市场化运作形成的创业基地。
二、创业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
镇(街道)为主创办的创业基地,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统一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市级单位为主创办的创业基地,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基地可行性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入驻企业情况、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2、《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申请表》(***1);
3、创业基地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入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花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入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与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6、入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安置就业人员花名册(***2)。
(二)初审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核对,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评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成立创业基地评估小组,对申报的创业基地进行考察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四)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报市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批准,并发文公布,授予“嘉兴市创业基地”牌子。
三、创业基地的政策扶持
被认定为“嘉兴市创业基地”的对象,可享受当地的创业基地扶持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创业基地的考核管理
创业基地采取动态考核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两年期届满,由创业基地填报《嘉兴市创业基地审验表》(***3),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照创业基地认定条件进行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验。对不符合创业基地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嘉兴市创业基地”牌子。
1、创业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入驻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2、创业基地被入驻创业者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3、不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协议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4、入驻创业实体成功率低于70%的;
5、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的事项。
五、其他事项
1、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首批创业基地认定申报时间为2011年6月。
2、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1、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申请表
2、嘉兴市创业基地入驻实体安置就业人员花名册
3、嘉兴市创业基地审验表
***1:
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基地名称 | 地 址 | ||||||||||
基地性质类型 | 成立时间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基地基本情况 | 服务管理机构名称 | 工作人员数 | |||||||||
中介服务机构数(家) | |||||||||||
基地建筑面积(平方米) | 累计投资总额(万元) | ||||||||||
基础设施配套及 上年度投资情况 | |||||||||||
基地服务功能发挥情况 (对照认定条件) | |||||||||||
入驻实体情况 | 可容纳创业实体数(户) | ||||||||||
已入驻创业实体数(户) | 其中本地户籍 | ||||||||||
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协议数(户) | |||||||||||
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创业实体数(户) | |||||||||||
上年度创业实体营业总收入(万元) | |||||||||||
创业实体安置就业人数(人) | 其中本地户籍 | ||||||||||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创业实体数(户) | |||||||||||
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人力社保 部门审核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评审意见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意见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