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港区劳动人事局:
为加强就业失业管理、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5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嘉兴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并从
一、高度重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合法凭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促进就业、调控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明确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和工作职责、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和咨询解答工作,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将有关内容培训到每一位经办人员,统一申领发放流程、审验管理机制和服务标准规范,确保《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新、老管理制度的平稳过渡。
三、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1、做好与《失业保险手册》、《失业证》及其他各类失业登记证明和《就业援助证》的衔接工作。已经发放的要通过年审、就业登记、提供就业援助、就业服务等各种渠道进行换发,并将原证上记载的各项信息转记到《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在新的管理软件中做好记录,在新证发放前原有的各类证明继续有效。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原持证人员正在享受各类待遇的审批期限。
2、做好与录用备案工作的衔接。原录用备案改为就业登记,就业登记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已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各类证明仍然有效,需要补办的应给予补办。
3、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过程中,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四、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管理
各县 (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纳入本地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同时,认真做好相关数据交换和上传工作,实现全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的实时共享,为就业失业管理和信息查询提供支撑。
五、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定期审验制度
各地要对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定期审验。定期审验的具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1、《嘉兴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2、《就业失业登记证》样式
3、《就业失业登记证》印制技术说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5、《嘉兴市就业失业登记表》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