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嘉劳社[2006]12号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启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目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包括医疗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所有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一采用准入法(即以目录列举为准)。
二.对乙类项目,在省定自理(即我市自费含义)比例范围内,为有利于前后待遇标准衔接,确定本统筹地区的个人自费比例(详见***一)。
三、对医用材料的限制支付,为平稳过渡,目前暂按下列标准执行:
1、分类编码为CQ的医用材料,进口产品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费2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医疗服务目录》中同一编码CQ类材料,单项(包括国产、合资及进口)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
2、分类编码为CG的医用材料,进口产品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费2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医疗服务目录》中同一编码CG类材料单项(包括国产、合资及进口)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3、分类编码为CL、单价在200元以上的进口医用材料,先由个人对单件总价自费2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因病施治、合理使用的原则,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应选择价格适中的医用材料,并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应控制在4万元以内。
4、分类编码为CX的医用材料,其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5、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属物价部门规定“除外内容”的造影剂和放射性核素(含同位素,下同),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管理。其中乙类造影剂和乙类放射性核素先由个人自费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详见***二)。
四、住院床位费用支付标准作如下调整:
1、普通病房(有卫生间)床位费,最高限额调整为每日每床25元。
2、普通病房(无卫生间)床位费,最高限额调整为每日每床20元。
3、走廊加床费,最高限额调整为每日每床8元。
4、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费用是指病房的床位费及单元治疗费,入住此类病房的时间在一个住院结算期内累计计算。
5、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先由个人自费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
五、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1、涉及伽玛照相、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伽玛刀治疗、X?刀治疗、细胞刀治疗、直线加速器适形治疗(包括诺力刀治疗)、太空仓全身红外热疗、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人工肝治疗、癫痫刀手术、立体定向脑深部核团毁损术项、冠脉搭桥术系列、移植类手术(皮肤移植除外)等医疗服务项目及单价超过5000元的医用材料,须由诊治医生提出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部门签署意见,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同意后,所发生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
2、需使用《医疗服务目录》有限定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和备案制度,并在病案及出院小结上记录。
六、非本统筹区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 、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参照本通知规定,乙类项目个人不自费,住院床位费(抢救除外)以普通病房(有卫生间)床位费标准按实报支。
八、本通知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我市以前发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卫生局
嘉 兴 市 财 政 局 嘉兴市物价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