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肝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04日发表
嘉劳社[2005]84号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劳社医[2005]77号)及相关规定,并请示省劳动保障厅,现对肝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参保人员施行肝移植术后,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抗排异治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施行肝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列入门(急)诊规定病种范围。经规定的申请、鉴定程序,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可享受规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
3、本通知自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在没有新政策出台前按原规定执行。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4 08:24:1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