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劳社医200668号文件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04日发表
嘉劳社[2006]39号
市本级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临床用血支付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6]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临床用血支付项目在省定自理比例范围内,确定本统筹地的个人自理比例如下:
一、机采粒细胞(含高分子羟乙基淀粉),编号CX-12040002D,自理比例为10%;
二、机采少白细胞血小板(CR-SDP),编号CX-12040002F,自理比例为10%;
三、机器洗涤红细胞术(含耗材管理等),编码310800903,乙类,自理比例为1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临床用血支付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6]68号)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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