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贯彻执行嘉政发200859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在认真贯彻《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8]59号)和我局《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劳社[2008]98号)要求中,全市各统筹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已做了大量的实施前准备工作。同时,我局在推进此项工作期间收集到各地对贯彻执行嘉政发[2008]59号文件中有一些较难把握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嘉政发[2008]59号文件的内容原则上是针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二)或接近此待遇的类型,其他层次医疗保险和尚未作全市统一的规定可作适应性调整。
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的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含“双缴双保”、退职) 1000元(不含)至20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5%、二级医疗机构52%、三级医疗机构50%;20000元(不含)至40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62%、三级医疗机构60%;40000元(不含)以上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7%、三级医疗机构6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在在职职工对应档次上增加三个百分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个人负担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
二、跨年度住院的医疗费用如无法分割的,其支付比例可就高结算,此后住院按统一规定执行。
三、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暂定为:因疾病引起瘫痪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患者;恶性***晚期,行为困难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患者;临终关怀病人。
四、享受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应通过个人申报、组织医学专家查阅近期病历和检查(化验)资料提出意见、社保经办机构审定等程序确定,其门诊可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应是确定的规定病种针对性治疗项目和药品费用。
规定病种针对性治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试行)另发。
五、重度精神病是指:需长期依赖药物治疗的脑器质性精神病(含老年性痴呆、血管性痴呆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发作或躁狂发作或混合发作)、难治性强迫症等6种病症。
重度精神病的确定应由我市职工医保定点的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组织相关专家提出诊断结论(市外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提出的诊断结论需经复核),供社保经办机构审定。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