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劳社〔2008〕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政府于2008年7月7日颁布了《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8]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是市政府重视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体现,也是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服务于民、方便市民就医的体现,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精心组织,措施得当、落实到位。
各统筹地要及时按《实施意见》规定调整当地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并认真学习政策、做好宣传工作。
年底前完成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调整、开发、测试等工作,确保明年1月1日医保费用实时结算。
二、着眼大局,逐步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逐步实现市、县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统一,这是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大局和方向,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统筹地应按本次全市统一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原有规定作适应性调整。我局将根据市政府要求,适时组织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推进此项工作,对完成进度情况进行检查。
三、稳步推进,实现市域范围内职工医保政策的全部统一
今后各统筹地制定相关规定和出台政策建议前,应向由张志伟副市长担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树庆、市劳动保障局长汪善明任副主任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下设在市劳动保障局、汪善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征询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协调工作。各统筹地出台的政策应按浙政发[2000]5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核准后发布,以保证在2012年前实现市域范围内政策的全部统一。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