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财社[2006]521号
各区财政(分)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48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6]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市本级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48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6]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市本级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是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安排和社会筹集,专项用于市本级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由市和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筹集,市、区财政部门专项管理、专户核算。
第三条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一)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按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安排并直接列支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
(三)从土地征用人员安置费中提取的每人500元的促进就业经费;
(四)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
(五)社会各界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供的捐赠资金;
(六)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和效果、有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原则;
(二)坚持有利于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提高资金作用效益的原则;
(四)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不含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五)岗位补贴;
(六)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补助;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补助;
(九)《再就业优惠证》等工本费;
(十)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补贴;
(十一)未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上述相关支出;
(十二)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再就业补贴;
(十三)经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的其他支出。
区财政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用于支付给区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补贴支出。市财政筹集的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市本级小额贷款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各区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等支出。
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
(一)补贴的范围与标准
1、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1984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1998年底前直接安置到国有、集体企业现下岗失业的原土地征用人员(不含双缴双保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3年。
2、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集体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3年;同时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困难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再就业补贴。
(二)补贴的申请与拨付程序。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10天内,按规定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转区财政部门,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30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税费预存帐户。
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按嘉劳社[2006]41号文件规定执行。
2、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需附以下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
(3)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
(4)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税费预存帐户名称、帐号。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和请款手续及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1000元的一次性再就业补贴,凭营业执照副本和《再就业优惠证》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事业(劳动保障)所申请,并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实地确认开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经费拨给区劳动保障部门再给予补贴。
第八条就业与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困难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拨付程序及标准。
市级财政给辖区范围内下岗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按以下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市本级各区辖区内常住户口的下岗失业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二)申请程序。
1、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减免费培训和介绍后实现就业的实际就业人数,按季在季后10天内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审核确认,市财政给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应附送以下材料:
(1)本期经其就业服务已实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下岗证》或《失业证》等证明复印件;
(2)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免费培训、职业介绍的证明;
(3)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
(4)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后上季末月份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
(5)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名称、帐号等凭证材料。
2、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并赋予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可按经其技能鉴定并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给予最高18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拨付程序。
1、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对单位申请、区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的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转市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直接划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对象、生活确有困难,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补贴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对象的生活困难状况,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并汇总补助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财政部门确认后,划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财务帐户,由其在发给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同时经其签字后发给其补贴。
(四)补贴标准。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职业介绍。成功介绍一人就业分别按照下岗失业人员60元、其他人员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职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根据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培训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职业技能培训400元、创业指导培训200元、职业指导培训按每人50元给予补贴),按照职业培训人次占50%、实现就业人次占50%的比例进行补贴。即:
培训人次×收费标准(不超过400元)×系数+实现就业人次×收费标准(不超过400元)×系数
第九条市级财政建立市本级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基金并对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给予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补助。对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未能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整体规划。根据本人申请,可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安排实行6个月左右见习培训。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给见习学员每月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见习基地按见习人员补贴申请清单(附工资发放清单)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审核;经其审核并经财政部门确认后直接划拨给见习基地人均每月300元标准的补助和200元标准的社保补贴。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补贴。受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委托具有人事管理档案资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开展代管失业人员档案的,在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的档案保管费,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提出补贴申请,经其审核并报市财政批准后,给予每月10元档案管理补贴。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补助。纳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规划的人力资源市场,按照批准的市场建设项目决算和设备购置清单,可向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市场建设补助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实地考察后,按照财政渠道批复并划拨给予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市场建设补助。
第十三条区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预、决算管理。
(一)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一个月内,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二)区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四)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区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区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专项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为其一次性补缴至满3年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与再就业人数、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促进就业与其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