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我市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嘉劳社〔2008〕134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分局,嘉兴港区劳动人事局,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及嘉户改办[200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原附加在户籍上有关就业和养老保险(障)的政策规定,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及政策对象与户籍剥离的原则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和失业证的发放。
1、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城乡一体化的若干意见》(嘉委[2008]21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性质划分。以2008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原农业户口现按有地居民;原非农户口现按无地居民。
2、现持有城镇登记失业证的,从2009年1月1日起改发为就业和失业登记证(无地),同时对“两分两换”中自愿全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和被征地人员发放就业登记证(无地),其他失业人员发放就业和失业登记证(有地)。就业和失业证的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二、无地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相关政策:有地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原农村劳动者相关就业政策。享受具体的政策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有地登记失业人员享受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政策;无地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政策。)
三、有地居民进入企业或其它用人单位就业参加失业保险,个人愿意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工资额的1%)的,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四、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调整为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区分城镇或农村。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名称,调整为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中涉及城镇或农村居民的,相应调整为无地居民或有地居民。
七、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中原户籍对象分别调整为无地居民和有地居民,申报享受相关待遇手续不变。
八、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在推进各项工作时,加强与农办、公安、农经、国土、财政、税务等户籍制度改革成员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和研究,促进工作的顺利推进。
九、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作相应调整。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