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我市城乡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嘉劳社〔2009〕27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嘉委[2008]36号)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嘉兴市委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补充意见》(嘉户改办[2008]28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实行城乡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中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有地居民职工(含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下同)。
二、缴费享受办法
对已在上述单位就业并单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地居民职工,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愿意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工资总额1%)的,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新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地居民职工,个人部分是否缴纳由个人自行选择确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待遇计算办法
有地居民职工个人缴费以后失业的,其享受待遇期限与个人缴费以前的享受期限分段计算并相加。即其个人缴费前,按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无地居民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40%计算,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其个人缴费后,按无地居民职工规定计算,合并后的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四、失业管理办法
有地居民职工个人缴费以后失业的,其缴费时间的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就业、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办法及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参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缴费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操作办法
用人单位应自本实施办法发文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愿意缴纳个人部分失业保险费的有地居民职工名单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规定向地税申报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需要补缴的从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月起,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补缴。新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地居民职工按个人的选择申报。
六、保障措施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统一城乡失业保险制度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检查督促;各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强化扩覆征缴,完善信息网络,制定操作办法,准确及时做好记录;各参保单位应及时征求、确定在本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地居民职工个人缴费意愿,保障有地居民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城乡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平稳实施。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