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申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分局:
《嘉兴市本级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八月五日
嘉兴市本级《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继续做好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援助,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对象和条件
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嘉兴市本级户籍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街道(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核实,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就业援助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登记失业六个月以上的无地失业人员(含全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人员)中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登记失业六个月以上的有地失业人员中男55周岁及以上、女45周岁及以上的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期内)的人员。
3、登记失业六个月以上的有地失业人员中男55周岁及以上、女45周岁及以上的复转军人。
4、登记失业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含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中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5、登记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指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中的一名人员。
二、《就业援助证》的申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本人填写《嘉兴市再就业援助证申请表》并附以下相应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街道(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⑴失业证明。包括《失业证》或《嘉兴市失业人员保险手册》,已申领《嘉兴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凭《嘉兴市就业失业登记证》。
⑵个人或家庭情况证明。包括《征地人员手册》;土地流转(全部放弃)人员就业证;《双缴双保就业证》;复退军人证明;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户《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证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
⑶申领人员失业状态证明(由社区、村提供)。
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证件照片4张,
2、核实。街道(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村)就申请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三天。
3、审核与发放。经街道(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核实,将申请人员的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传输到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中心实现共享,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有关资料分别报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经计算机管理并审核通过后,于每月20日前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具体承办,下同)审批、确定编号,打印制证,加盖钢印,通过街道(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发放。
三、《就业援助证》的管理和使用
1、2009年首批发放的《就业援助证》,有效期从符合享受扶持政策之月起计算享受起始日期,以后发放的,从发放次月起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2、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再就业的,《就业援助证》由本人保管;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再就业后,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就业援助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3、《就业援助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撕页、转借。《就业援助证》实行年度审验,每年3月为验证月。《就业援助证》由本人保管的由本人提出,已被单位吸纳就业的统一由单位提出,向原发证的街道(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申请审验。当年发证的,在次年3月验证。对年审不合格的和未经年审的,将予以注销。
4、持市本级《就业援助证》人员在市本级范围内流动就业或户口迁移的,优惠政策均在就业所在区享受;在本市县(市、区)之间流动就业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在就业所在地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在发证所在地享受。
5、建立《就业援助证》信息查询系统。各区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依托街道(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建立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在提供扶持政策后,要及时在《就业援助证》上进行标注,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随时掌握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
6、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报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四、《就业援助证》与《再就业优惠证》衔接
1、2008年底前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未满三年的,在剩余期限内按原政策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对已享受扶持政策满三年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若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持原《再就业优惠证》未就业但又未享受过优惠政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经审核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3、2009年1月1日至本管理办法出台,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且符合申领新证条件的,须在2009年底以前向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补领《就业援助证》申请,补领新证时其身份以实现再就业前的身份为准。
4、办理补领手续时,需填写《嘉兴市就业援助证申请表》,除提供申领《就业援助证》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还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⑴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供录用备案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证照复印件。
⑶灵活经济组织就业,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或劳务派遣的,由户籍所在街道(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证明。
发证机构在办理补领手续时,要做好已享受扶持政策、就业情况和补领原因等记载工作。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完善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检查督促;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搞好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进一步完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对不符合条件没有予以认定的申请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劝说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转让、出租《就业援助证》的,没收其《就业援助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就业援助证》骗取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就业援助证》的要严肃处理。凡持有《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因违法犯罪被司法部门追究责任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注销其《就业援助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