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促进体系,全面落实积极的扩大就业和创业促就业政策,基本实现我市城乡平等充分就业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和《嘉兴市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嘉委〔2008〕3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推动城乡平等充分就业
(一)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实现城乡平等充分就业和创业促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将扩大和促进就业作为优先考虑因素;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实施零就业家庭托底安置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就业素质明显提高。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创业扩大就业的要求,努力打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级政府要把控制失业率、提高职业能力和新增城乡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责任体系,作为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全面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就业村创建工作。结合实施UNDP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促进农民工及其家庭融入社会的能力建设),整合资源,按职责、人员、制度、工作、经费和场地“六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就业服务组织,增加镇(街道)社会事业(劳动保障)所力量,将就业平台、就业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村,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到2012年,充分就业社区(村)达到70%。依托社区、村健全对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有针对性地为求职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培训申报、劳动保障事务办理等各种服务。重视就业信息对培训的引导作用,加强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提升有地居民就业素质和就业的能力。
(三)完善失业调控机制。加强失业管理,控制失业周期,将失业人员的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适当扩大失业保险享受对象和支出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探索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订失业调控预案,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四)做好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员的就业工作。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的镇、村,要建立就业工作领导责任制,制定就业指导服务规划。对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要做好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对全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按无地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再就业援助和服务。土地置换后组建的农业投资开发公司、农庄、农场等经济组织及政府开发的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优先安置当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继续做好被征地人员转移就业工作。落实被征地人员“先保后征”的安置政策。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安置费用,从国有土地使用及出让收入中解决,对社会保险不落实、补偿资金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未就业被征地人员,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五)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大中专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就业和创业。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到社区、村管理服务工作岗位就业。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免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相关政策。重点帮助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实施有针对性的重点帮助。
二、加强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改善就业创业环境
(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和创业服务。镇(街道)、社区(村)都要设立服务窗口。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调整市场布局,各新市镇设立人力资源市场或招聘交流场所,形成以市中心市场为龙头、县级市场为骨干、新市镇市场为基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各地要将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按照覆盖城乡的要求,整体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分析报告。2009年底前,实现市与各县(市、区)、各县(市、区)与新市镇(街道)及相关社区(村)就业信息联网。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就业经纪人为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6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七)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在保持现行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凭证享受优惠政策直到期满的基础上,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人员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对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就业援助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分别凭《登记证》、《就业援助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就业援助证》发放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八)强化创业服务。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完善服务内容,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创业政策发布平台和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健全促进创业目标责任制,把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实施优惠的财税政策。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人员、全部流转和自愿全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取得国家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从事创业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免收涉及工商、卫生、环保、城建等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各类从事创业经营的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扶助。
三、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十)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全面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加强各类技能人才引进,建立中西部合作办学、校企合作机制。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校企为主”的培训模式。市、县(市)要积极组织职业培训院校和企业与中西部院校对接,对承担培训见习的学校、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的上岗就业能力、从业工作能力、转换就业能力和创业创新能力的培训。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无地登记失业人员和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新居民(农民工)证书人员经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给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补贴。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和已在企业就业的外省务工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的,各地按规定给予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180元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和政府招投标制度,明确项目监管人及监管措施,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二)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在做好城乡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创业培训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开展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地区劳动者的创业培训。要在职业院校设置创业课程,配备师资力量,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创业培训机构要按照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上述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国家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当地政府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给予创业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补贴 。
(十三)提升农村劳动力继续培训工作。将农村劳动力继续培训重点转到提高职业能力上来,着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提高培训层次,使农村劳动力的职业素质能力总体上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通过提高门槛、公平竞争和有效激励,调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并落实对培训机构的审批、培训补贴审核程序的监管,建立完善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加强就业援助,帮助解决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
(十四)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在继续做好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援助的基础上,扩大无地居民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复转军人中的大龄(具体年龄另行规定)人员、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大龄人员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需根据有关政策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事业(劳动保障)所登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放《就业援助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要积极主动寻找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就业服务。
(十五)鼓励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六)鼓励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满6个月,凭营业执照副本和《就业援助证》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业(劳动保障)所申请确认,经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定、财政部门核准,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再就业补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就业援助证》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经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定、财政部门核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鼓励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大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按第十五条执行,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十七)加强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和开发。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并落实到年度计划,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扶持和重点帮扶。政府出资向用人单位购买公益性岗位,用于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的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十八)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无地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国家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一次性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的,贷款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1次。对上述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的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完善创建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良性互动机制。小额担保贷款利率、贷款担保服务及贷款发放等具体操作办法,由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促进就业保障机制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财政预算中的就业专项资金,确保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各项投入。进一步完善市和县(市、区)财政投入机制,市财政根据区财政实际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金额,确定一定比例予以划拨,市财政与区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分担方式,仍按原关规定执行。要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县(市、区)要细化促进“两分两换”居民充分就业、创业促进就业的资金预算。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就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一)加强就业创业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48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审批截止日期到2008年底,已在享受政策期内的人员,按原政策的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