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岗位变动等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岗位变动等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确保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新工资制度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岗位变动、交流调动等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称工作人员,下同)在单位内部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系列内变动岗位等级,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不影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工作人员在不同事业单位之间交流调动,调动后岗位系列、岗位等级没有变动的,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不变。调动后在同一岗位系列岗位等级变动以及岗位系列变动的,工资待遇按岗位变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由机关或企业单位调入的,应及时聘用岗位,并由调入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其中,薪级工资先根据其本人2006年6月30日的任职情况进行模拟套改,再参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模拟运行来确定。2006年6月30日没有聘用相应管理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职务)的,参照同等条件人员任职情况按人事管理权限明确其套改模拟职务及任职年限。
交流调动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三、机关符合高定级别或级别工资档次的人员调入事业单位的,在按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的基础上继续予以高定薪级工资,原高定1级级别工资或1档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的,高定1级薪级工资;原高定2档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及以上的,高定2级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符合高定薪级工资的人员,在不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原高定的薪级工资可以继续高定。其中在乡镇及以下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工作,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并高定薪级工资的人员,在乡镇基层工作不满8年调离的,原高定的薪级工资不能继续予以高定。
四、工作人员交流调动后,调入单位应及时明确岗位及岗位等级,如有特殊原因一时不能明确的,由单位发给临时生活费,待其工资确定后多退少补。单位在其自调入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明确聘用岗位的,可从调入起薪之月起按所聘岗位确定的工资计发。超过6个月以上仍未明确聘用岗位的,其未明确聘用岗位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所明确聘用岗位相同序列低一岗位的标准执行(低于各类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的按本人现学历所对应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从明确聘用岗位之月起,按岗位等级变动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工资。
五、工作人员学历变化后,现薪级工资不到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薪级的,按照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薪级执行,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六、岗位变动、交流调动以及学历变动人员工资的确定,省直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市、区)如何审核由各市确定;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
七、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