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在浙部属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省现代化建设,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反馈。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省现代化建设,根据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关于在浙江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人函〔2001〕1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浙江省人事厅是管理本省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协调本省博士后工作,研究制定博士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在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增设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博士后工作业务培训,抓好博士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 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
第六条 本省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站申请及年度招收计划
第七条 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受理本省境内各单位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申请。申请设站单位由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省直、部属单位推荐并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初审后报送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第八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和较高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
(三)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 大型、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技术力量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经营管理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三)单位领导及所属部门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对博士后制度有较全面的了解,对开展博士后工作有较高积极性;
(四)具有一定的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渠道,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条 各设站单位必须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计划。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根据各设站单位的情况编制全省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方案,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十一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三)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凡属国内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留学博士回国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除应向设站单位提供第十一条前三款材料外,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推荐意见。
鼓励和支持优秀留学博士来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各设站单位应随时为他们办理进站手续,并予以重点资助。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当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单位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具有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初审,并报人事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提出招收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站和落户手续,并由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在报经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可以依托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申请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应当与设站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决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