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浙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浙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7]6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双拥工作的意见》(浙委[200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就做好驻浙部队干部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渠道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0]19号文件精神,坚持安置就业、推荐就业、自主创业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拓宽驻浙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渠道。
(一)安置就业。将驻浙部队正团职以上干部(含相当职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下同)、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管干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干部、荣立一二等功及驻海岛部队干部的随军随调配偶,以及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干部随军随调配偶,作为安置就业和重点对象,确保。对原属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部队干部配偶,需要随调安置的,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行业专业相同或相近、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对原属国有企业、有正式工作需要随调安置的干部配偶,按照行业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原则,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也可由随调配偶或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后,由随调配偶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与驻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调动手续。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随军配偶就业安置的社会保险等手续,合理确定随军配偶的工作岗位和报酬,及时安排随军配偶到岗上班。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除随军配偶个人原因外,不得安排下岗。随军配偶应服从安置的单位和岗位,安置合理但不服从安置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再重新列入安置计划。
(二)推荐就业。积极推荐随军随调部队干部配偶实现就业,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随军随调部队干部配偶。驻军相对集中的
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集中举办1至2次随军随调部队干部配偶就业专卖招聘会,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对安置随军随调配偶及子女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新开办企业,凭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有关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自领税务登记证之曰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创业。鼓励和扶持随军随调配偶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随军随调配偶进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创业园区,享受地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在资金、信贷、场地、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创业支持,提供创业平台;对驻浙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凭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税务部门核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烟草等部门给予减免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提高随军随调配偶的就业服务保障水平
随军随调部队干部配偶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部队驻地县以上政府负责。
(一)加强对随军随调配偶的就业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把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劳动保障等部门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应定期对未就业随军随调配偶进行初、中级技能培训,并免收有关费用,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
(二)提高随军随调配偶的社会保障水平。对随军随调后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部队干部配偶,由部队驻地政府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对符合随军随调条件,但尚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部队干部配偶,凭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可先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工作落实后,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再办理转入接收单位的有关手续;对已下岗失业的随军随调部队干部配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并实施就业援助。
二、努力保障军人子女接受优质教育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保障驻地部队军人子女享受优质教育。
(一)妥善解决驻地部队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驻城市或驻地靠近城市的部队,当地政府应按照就近入学、相对集中、同等条件优先解决的原则,安排教学质量相对较好的学校和幼儿园,接收驻地部队军人子女入学入园;驻地相对偏远的部队,由部队政治机关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按照优先优惠、相对集中的原则,解决驻地部队军人子女入学入园问题;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发生变更等,其子女需转学、借读的,驻地教育部门应按照优先照顾的原则,及时办理转学和接收等有关手续;荣立二等功或三等功以上、被大军区级以上或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舰艇等艰苦工作、驻海岛部队的军人子女,需到委托监护人所在地学校借读的,教育部门要安排就近入学并免收借读费。
(二)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教育招生的政策优惠。省、市所属高校对招收军人子女应给予积极支持,省教育考试院要积极做好南京军区依托华东交通大学招收部队干部子女定向生工作;驻地部队团以上干部、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被大军区级以上或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舰艇等艰苦工作、驻海岛部队的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加强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部队干部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责任感。省成立由省政府、省军区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驻浙部队干部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军地协调领导小组。各市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促进就业就学工作落实。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的政治机关和人武部是驻浙部队干部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协调机构,牵头负责驻浙部队干部配偶子女的就业就学工作;各级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是驻浙部队干部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就业就学工作的落实;各级人事、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三)加强检查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入,应及时给予表彰。对拒绝接受安置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或不按照规定完成安置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翌接收。要将部队干部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磊创建双拥模范城(县)考核内容。随军配偶就业率、驻地部队军人子女接受优质教育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时视情扣分。
各市政府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抓好驻浙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落空。
二0 0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