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4]156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我们指定了《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实用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以下简称再就业经费)是指在确保失业人员保险待遇发放的前提下,为帮助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在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以内统筹安排并直接列支的各项补贴资金。
第三条 再就业经费使用必须坚持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第四条 再就业经费主要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为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节余支撑能力在6个月以上的,还可适用于对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按促进再就业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的补贴、用人单位主辅分离实现转岗培训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上述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力市场的各项补贴,不得超过再就业经费总额的40%。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可根据失业保险和就业工作的需要,适当调整再就业经费支出项目。地方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开政策口子,调整、补充支出项目。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支出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社区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免费推荐失业人员就业或组织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可以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此项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科目中列支。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与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成效挂钩,综合考虑推荐情况、鉴定劳动合同(协议)的期限和失业人员的年龄结构等因素确定,按照每成功推荐一名事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及标准要与统筹地区促进再就业政策想衔接,由统筹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制定。
(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开展代管失业人员、档案和职业知道培训的,可按不超过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档案管理和职业指导有偿服务标准,向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经办机构审核并报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职业介绍补贴”科目中列支。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介绍补贴时,必须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失业人员名单、失业证明复印件、就业证明等有关凭证。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支出
(一)具有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对失业人员进行各类培训(不含职业指导培训)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此项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支出科目中列支。培训补贴申请报告要附经其培训的失业人员名单、失业证明复印件。培训补贴政策要与统筹地区促进再就业政策想衔接,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培训种类和时间、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补贴办法及标准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制定。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培训补贴时,必须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失业人员名单、失业证明复印件等有关凭证。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促进再就业政策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补贴,可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科目中列支,具体标准和资金拨付成寻按照统筹地区促进再就业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主辅分离人员实现转岗培训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制定,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九条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指为保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正常运转的有关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购置办公大楼、人员经费等支出,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科目中列支。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在促进再就业经费总额0%以上(含10%)的,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批准。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收费服务的,可凭***等收费票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报销职业介绍费和职业培训费,报销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促进再就业政策规定执行。如统筹地区尚未制定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12个月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中列支用人单位找用失业人员按促进再就业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的补贴、用人单位主辅分离实现转岗培训补贴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上述各项补贴支出已在统筹地区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不得重复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