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编制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编委办)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5〕3号)精神,结合人事编制工作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人事编制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人事编制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人事厅 省编委办
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
浙江省人事编制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事编制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人事编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三条 人事厅、编委办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应注意收集本案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案件办结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及时补齐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补救,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五条 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统一为A4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文书材料确需手写的,应使用黑色、蓝黑色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要求工整、清晰。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手印。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一般按年度编号,一案一卷一号,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考试违纪处理、公开招考人员违纪处理等不同类别。案卷材料较多的可分为正卷、副卷,结论性材料归入正卷,依据性材料归入副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应归入副卷保存。案卷文书材料较少的可按工作阶段合订立卷。
第七条 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体现立案、调查、决定和送达等行政执法全过程。一般以时间顺序为主,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决定或答复在前,申请在后;正件在前,副件在后。
第八条 行政许可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宗材料目录,行政许可文件(证件)、决定及送达回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及回证,审查材料,听证材料,延期办理文书,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收据,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备考表,案卷封底。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宗材料目录,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回证,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或群众举报案件的材料,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登记保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材料,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案件讨论记录,强制执行申请书,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处理凭证、罚没款收据,其他应归档的文书材料,结案报告表,备考表,案卷封底。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卷的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宗材料目录,行政复议决定书,立案审批表,受理通知书,复议申请书及收文日期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被申请人答复书及依据、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理机关告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第三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及审批表,决定延期通知书及审批表,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及审批表,调查核实书证及请示报告材料,送达回证,责令履行通知书及审批表,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结案报告表,备考表,案卷封底。
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本办法规定归档。
第十一条 人事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和公开招考人员违纪处理案卷的装订,参照行政处罚案卷材料有关装订顺序进行。
第十二条 案卷文书材料整理、装订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破损、字迹模糊或容易褪色的文书材料应托裱或复印,复制件应置于原件前面;
(二) 大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 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画面;
(四) 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第十三条 卷内文书材料按排列顺序,依次用3位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页号应标注在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号。
第十四条 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长度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
第十五条 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档案一般不外借。上级机关、司法机关及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档案。查阅档案应当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当场归还。查阅人不得自行复制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由案件承办人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整理、装订立卷,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按年度定期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案卷封面
2.案卷材料目录
3.卷内备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