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希望各级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抓紧组织实施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要顾全大局,在国家调资未到位前,把准备出台的一些津补贴和年终奖励等政策暂缓或推迟到明年适当时候执行,确保这次增资工作在年底前完成。此次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审批(核准)手续:市及各县(市、区)省委管理的在职干部报市委组织部转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市级机关各部门、监督管理类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离退休人员统一报市人事局核准;中介服务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不再核准;县(市、区)如何审批(核准),由县(市、区)研究确定。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列支。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9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根据《***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制订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综合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作出的重大决策,有利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和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根据《***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在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二)相应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四)。
(三)机关新录用(参加)工作人员,除工资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浙人薪〔199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对于部分财政困难县(市),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政策。
四、组织实施
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部署、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市、县(市、区)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市、区)的审批办法,由各市研究确定。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根据《***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二)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调整后,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在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见习期、初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九)。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
(二)相应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十)。
(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除工资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浙人薪〔199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经费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对于部分困难县(市),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经费自理的单位,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并可根据本单位的经营和经费来源等情况,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的分配办法。
四、组织实施
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部署、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市、县(市、区)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市、区)的审批办法,由各市研究确定。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根据《***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一)离休时有职务和根据中组部中组发〔1982〕13号、浙人退〔1994〕114号、省委组织部浙组〔1996〕44号、浙组〔2000〕40号文件规定享受副厅、副处、副科待遇的离休干部,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没有职务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50元增加离退休费。
(二)退休时有职务的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县(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以下职务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