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根据国办发[1993]85号等文件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机关(含参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3年度正常晋升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
1、晋升职务(岗位)工资档次。凡2003年1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2001年、2002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且2002年度未正常晋升过职务(岗位)工资档次的,从2003年1月起在本职务(岗位)所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晋升级别工资。凡2003年1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1998年至2002年连续五年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1999年以来从未晋升过级别工资的,或2000年至2002年连续三年考核均为优秀且2001年以来从未晋升过级别工资的,从2003年1月起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已达到最高级别的,晋升一个倒级差级别工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嘉委[2002]22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度起,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增资机制作适当调整,实行政事分开,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兑现增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正常晋升工资的额度相应核增单位的工资总额;其他事业单位是否晋升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决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离休人员和200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虽未办理退休手续但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从2003年1月起按以下办法增加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事业单位不包括津贴部分,下同)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根据中组发[1982]13号、浙组[1996]44号、浙组[2000]40号等文件规定,对享受司局级和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未达到副厅级的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未达到副处级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可分别按副厅级和副处级职务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
事业单位中1985年工改前离休,1983年9月1日前为原国家机关技术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1993年工改时对应的职务工资档差,即:原国技1-4级按相当教授、原国技5-6级按相当副教授、原国技7-9级按相当讲师增加离休费。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25元增加退休费。
3、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
4、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1、按照省人事厅浙人奖[2000]14号文件的规定,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机关公务员,可视同称职等次给予晋升工资。
2、九三工改后新参加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和受处分等人员的正常晋升按浙人薪[1996]2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机关机构改革中按照嘉委办[2001]45号文件规定办理离岗退养的人员,离岗退养期间按在职人员晋升工资。
4、符合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五、核准手续
国家机关、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核准;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增资今后不再核准。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仍按现行规定核准。
六、经费列支渠道
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列支。
中共嘉兴市委组织部
嘉 兴 市 人 事 局
嘉 兴 市 财 政 局
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