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经研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工资制度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自1993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其级别工资可根据新任职务和工作年限按国办发[1993]85号文附表一的对应关系确定,并继续按该表的工作年限正常晋升级别工资。
例如,某副科长参加工作23年,现级别工资为12级92元,1993年10月晋升为科长,其级别工资可从晋升科长次月起按科长11级111元标准执行,待工作年限达到26年时,该科长如考核称职,可执行10级135元标准。
二、自1993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到达正常离退休年限并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未达到正常考核晋升级别工资工作年限,在本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未达到最高级别的,可以提前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例如:某副科长参加工作32年,现级别工资为10级135元,1995年9月退休,其退休时级别工资未达到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9级,该副科长退休时级别工资可提前晋升一级,执行9级工资标准。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的,在计算正常晋升职务(岗位)工资的考核年限时,可不受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资级差的限制,其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前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提高学历而增加工资的,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可不受增资级差的限制,提高学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改时,符合浙改工[1994]1号、浙改工机[1995]1号文规定,高定一档职务(岗位)工资的人员晋升职务后,可先将高定的一档职务(岗位)工资拿开,然后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再向上顺延一档职务(岗位)工资。
六、机关、事业单位降低两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应逐级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例如:某事业单位一副处长,原执行三级职员三档285元职务工资标准,以后降为副科长,其职务工资应先就近就低靠到正科276元,然后再降低一档执行副科252元标准。
七、根据浙改工[1994]1号文规定,因受处分等原因套改时低定一档职务(岗位)工资的人员,解除处分后或刑满工作满一年后当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的,可从解除处分或刑满工作满一年后的次月起恢复套改时的工资档次,不再执行低定,如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继续按低定一档执行。
八、根据浙改工[1994]1号文规定,因受处分等原因未列为工改对象的人员处分期或教养期(刑期)满后,其职务工资按正式分配工作后担任的职务,比同类人员低一档确定(已在最低档的不再低定),一年后如考核称职(合格)的,不再执行低定,恢复到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如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继续按低定一档执行。
九、机关,事业单位工改时增资不到35元,补足35元保留的工资额,在正常运行晋升工资时(例:见习期转正定级、职务晋升或自然晋升等原因晋升工资)应予以冲销,不再保留。
十、机关、事业单位因工(公)负伤人员,需要变换工作岗位的,其工资原则上比照原工资水平确定。
十一、以前文件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