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城乡就业一体化是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解决新时期“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为全面推进我市城乡就业一体化工作,根据市委《嘉兴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嘉委[2004]1号)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明确城乡就业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我市城乡就业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健全城乡市场就业机制,强化服务手段,提高劳动者素质,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现城乡统筹劳动就业。
(二)我市城乡就业一体化的工作目标是:实行城乡就业的统一政策措施、统一招聘市场、统一服务制度、统一用工管理、统一社保体系,加快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步伐,到2005年基本实现城乡就业一体化。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城乡就业一体化工作的重点是做好被征地农民和在劳动年龄段内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其他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
二、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
(四)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城乡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把统筹管理城乡就业、控制社会失业率和实现城乡劳动者比较充分的就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在拓展就业渠道、开发城乡就业岗位以及户籍、土地、教育等方面,建立并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
(五)取消企业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审批制度,取消不准和限制招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规定,取消涉及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镇就业的所有收费,取消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歧视性就业政策,打破城乡就业二元化格局,形成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
(六)坚持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通过大力发展经济,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创造必要条件。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七)加快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步伐。镇(街道)社会事业机构是人力资源市场网络的重要依托,要按“六个到位”的要求,完善镇(街道)社会事业机构建设,并延伸到村和社区,在村和社区聘用社会事务员,形成以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为龙头,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为骨干,覆盖镇(街道),辐射社区、村的四级人力资源市场网络,使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工和劳动者求职都可得到就地就近服务。
(八)完善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结合市政府公共事务网络的启动,在统一使用《浙江就业2000》等管理软件的基础上,市与县(市、区)和主要镇(街道)、社区在2004年底前实现联网。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实现计算机管理,形成面向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市场信息网络,有效地引导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四、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制度
(九)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包括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减免费职业培训、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减免行政性收费等。同时,对已就业人员停止享受160元/月生活补贴。
(十)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对种养专业户进行先进实用技术培训,使他们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主体力量;对失地农民、转产渔民、外地移民和农村劳动力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整体素质,加快向二、三产业转移;对已经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岗位技能,使他们成为合格的劳动力;对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能力,使他们成为能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真正起到带头作用的骨干力量。
(十一)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确保就业再就业培训资金的及时到位,并努力探索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有效机制,做到培训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与用工单位相结合,与就业服务相结合,建立“培训——用工——就业”三位一体的模式。
五、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十二)对在城乡各类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实行用工备案登记,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达到95%以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城乡各类企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建立有效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使劳动纠纷得到及时受理和处理。
(十三)逐步实现城乡登记失业率向城乡调查失业率统计监控方式的转变。对本市城乡劳动者,凡在城镇就业或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以及外出经商务工的人员,均纳入就业统计范围;凡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的城镇失业人员、有就业意愿而又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均实行失业登记。对虽有土地承包权证,但同时又自愿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在纳入就业统计范围的同时,均可实行求职登记。
城乡劳动力就业、失业的界定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2003]11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确定。
六、逐步建立多层次、一体化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十四)到2004年底,全市各类企业、职工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对新办企业的职工和已参保企业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实现应保尽保。农村养老保险应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制,实行以个人缴纳为主,政府、集体适当资助的办法,不断改进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使之略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多标准、广覆盖、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到2005年底,劳动年龄段以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60%;到2010年底,劳动年龄段以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
(十五)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采取分步走的办法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险,先实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办法,并逐步向大病医疗保险过渡。
(十六)改进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统一市区支付标准,统一与基本医疗保险在用药、收费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征缴率;要建立完善以大病医疗保险为主的新型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向城乡一体的大病医疗保险过渡。到2005年,建立基本覆盖城乡居民应保对象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到2010年,城乡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本接轨,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
(十七)认真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力度,将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及其职工作为扩面重点,注重发挥失业保险的保障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加强失业保险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做到应保尽保。
(十八)着力推进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健全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办法,积极探索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扩大覆盖面、完善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新途径。
七、加强领导和舆论宣传,落实责任制
(十九)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城乡就业一体化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由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城乡就业一体化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计划、财政、民政、农经、教育、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税务、人行、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履行职责,切实将城乡就业一体化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城乡就业一体化的政策措施,为城乡就业一体化的全面推进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十一)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和转移技能培训人数列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差距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