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劳动局、公安局、教委(教育局)、建委(建设局),省直各单位、 中央部属在浙单位:
为促进人才引进工作,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保障外来人才的合法权益,加强外来人才管理,推进我省新世纪人才工程,根据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9)4号),特制定《浙江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二OOO年九月六日
浙江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引进工作,保障外来人才合法权益,加强外来人才管理,根据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人才,是指被本省范围内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聘用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工作、无当地常住户口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来人才,应为其中办《外来人才聘用证》。
第四条 《外来人才聘用证》的管理部门是本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承办单位是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外来人才聘用证》,应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核准。《外来人才聘用证》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办《外来人才聘用证》,捉供如下书面材料:
1、《外来人才聘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2、外来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3、拟聘用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按第五条规定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答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凭核准通知书领取《外来人才聘用证》交由被聘用人保管。
第七条 持有《外来人才聘用证》的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1、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该单位要求调入,且本人愿意,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商调手续;
2、在浙工作期间,原单位未办或停办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可按本省有关规定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在购房、子女入托、入学、公务员招考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户口人员同等待遇;
5、人事关系可委托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
第八条 《外来人才聘用证》的有效期一般应与用人单位聘用期相一致。因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办理调动手续的,用人单位要立即收回其《外来人才聘用证》,交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注销。《外来人才聘用证》遗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中请补办。
第九条 办理《外来人才聘用证》,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