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街道、乡镇:
《嘉兴市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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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办法(试行)
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素质,逐步形成“公开、平等、竞赛、择优”的用人激励机制,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补充充工作人员提出以下试行办法:
一、市人事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机关;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承担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方法:
(一)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自收自支(不含收取规费,下同)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分配、调动等方式,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三)下列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可以通过分配和调动等方式办理:
1、机关行政编制人员;
2、军队转业干部等指令性安置、分配的人员;
3、从全额拨款单位流动到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的;
4、从差额拨款单位流动到自收自支单位的人员;
5、在同类经费预算性质单位间流动的人员;
6、符合条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四)除上述单位或人员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必须根据编制、职位空缺和当年度人事局下达的“增人计划”,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招考范围、条件由市人事局根据各主管部门申报情况审定。
(一)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拥有***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心于为人民服务;
3、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4、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历;
5、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
6、具备市人事局认定的其它条件。
(二)招考时间: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招考次数。
(三)招考程序:
l、制定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应以市人事局核准的年度增人计划为基础,内容包括:招考单位、招考人数、职位、范围、资格条件、考试内容及方法、报名及考试时间与地点、所需证件等;招考简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定。
2、发布招考公告。经审定的招考简单,应在报名前半个月,由市人事局组织招考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公告费用由招考单位承担。
3、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市人事局会同招考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职人员须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不低于该招考职位人数的3倍才可开考。
4、笔试。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统一公布成绩。
5、面试。面试人员按招考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的形式、内容和标准根据补充职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由市人事局会同招考单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6、考核、体检。市人事局会同招考单位按笔试、面试成绩确定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组织体检和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是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办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核以招考单位为主。考核办法和体检标准另行制定。
考核、体检不合格的,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7、录用。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确定的录用对象,由招考单位填写《嘉兴市事业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考试成绩、考核材料及体检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经批准录(聘)用的人员,由市人事局发给《嘉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取通知书》,分别送达录取者本人和招考单位主管部门。原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人事档案。发生争议的,按人才流动有关规定处理。
录(聘)用的人员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一般应在半个月内持录(聘)用通知书到招考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并在2年内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8、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招考单位应与其签订不少于半年的聘用合同,经市人才交流中心鉴证后生效。人事关系和档案可以转入单位,也可委托人才中心管理。聘期内享受同等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合同期满,是否续聘,由双方协商确定;终止合同的,可进入市人才市场或职业介绍所另行择业。
(四)事业单位接收、补充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规定男女比例,不得分别划定男女录取分数线。
四、事业单位招考、补充工作人员,应参加执行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
五、中小学校接收师范类毕业生接师资配备有关规定办理。接收非师范类毕业生及从教育系统以外接收、补充人员按事业单位接收、补充工作人员规定办理。
六、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接收、补充工作人员工作的领导,增强法纪观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接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接收、补充工作人员的,市人事局将作出此补充人员行为无效的决定。对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彻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属及秀城区属事业单位。在嘉部省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八、本试行办法由嘉兴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