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市人才交流中心,秀城区各乡(街道):
现将《嘉兴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做好我市1999年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1999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1 999年12月31日。
2、各级人事职改部门、系列主管部门及评委会办公室应按要求及时下发工作计划,尽早通知所覆盖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工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市属各企业、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工商联、非公经济单位及秀城区各乡(街道)等。各单位也应严格按照规定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3、为配合机构改革工作的实施,今年整个申报评审工作要抓紧进行,要及时协调安排好各级评委会的评审时间。各初级职务评委会应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各中级职务评委会应在7月底前完成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并在省各职务系列高评委要求的材料上报时间前做好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审议推荐工作。
4、全市工业企业营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合本办法和嘉职改[1998]5号文件精神一并开展。各县(市、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当地营销专业初评委负责评审,全市中级职务和市属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报送市职称考评中心(在市职改办),由市营销专业中评委负责评审。
5、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职务的评聘工作另行部署。
6、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相互配合,认真扎实地开展好这项工作。
嘉兴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嘉兴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职称工作更好地为推动我市的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服务,为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促进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努力为嘉兴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根据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规定和省人事职改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范围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个私、合资、外资或股份等各种所有制单位、无主管单位等)及以社会自然人身份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对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经省、市人事部门批准延缓离退休者外,不论其是否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返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在申报评审当年度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可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在资格公布之日前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宏观管理
强化以职务岗位为基础,以考核为依据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逐步在全市事业单位中推行评聘分开、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分类指导、依法行政,社会公正客观评价,单位自主聘任、使用人才的职称管理制度。
(一)加强专业技术职务宏观调控,优化专业技术队伍结构。
1、全市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采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总量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分类管理。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管理;
(2)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管理;
(3)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实行结构比例管理,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及专业技术人员现状,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岗位调整工作,设岗方案经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单位,需突破结构比例超岗评聘的,须报经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准。专业技术岗位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2、企业单位可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积极配合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各个环节的指导、协调,进一步规范按需设岗、竞争上岗、签订聘约、任职考核、续聘与解聘等聘任程序与要求,落实用人单位自主聘任,强化聘用合同和工作项目相结合的工作成果考核制度。各单位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激励和管理机制。
三、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
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要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嘉人薪[1996]69号文件要求,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特点,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衡量,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挂钩。
(一)对未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单位及个人,评聘工作暂缓进行,对没有考核材料的个人,不予推荐和评审。
(二)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连续两年以上为优秀等次的,应优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次年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扣除相应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以上为不合格等次的,其任职时间从再次获得合格以上等次的年度算起。
(四)参加学历进修(不含攻读硕士以上学位)期间完全脱离了专业技术工作每年累计超过半年的,其间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在计算任职资历时应扣除相应的年限。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及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见***一)和省、市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等其他任职条件。
(一)关于学历及专业问题
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了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须具备相应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毕业的学历。根据各系列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有关学历及专业方面的问题明确如下:
1、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含硕士生,下同),其所学专业课程中,三门以上属现职务系列专业课程的,可认定为相近专业学历。
2、大中专毕业在专业不对口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初次可参加现从事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但其从事专业工作时间,应比专业对口的同层次学历毕业生延长一年。已实行全国资格考试的系列,则应参加全国统考。
3、对原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后转到营销工作岗位上的或毕业后一直从事营销工作的理工科类毕业生,可申报评审或初定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从事营销工作年限与工程技术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对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如业绩突出,水平、能力均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不含高校教师职务系列),可参照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即工农兵大学生)申报高级职务的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不作破格对待。
5、在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下发(1990年 11月 10日)前,按国家教委、人事部[19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规定,经省教委批准开办并经复查符合要求的《专业证书》,及从1993年起,经省教委、省人事厅批准同意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所发的《专业证书》,可以作为推荐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凡在1991、1992年对《专业证书》教育清理复查期间举办的专业证书班不予承认,所发《专业证书》不能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6、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再取得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规定学历者,在推荐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时,任低一级职务时间可以将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相加,但取得学历后的任职时间,晋升高级职务者必须满3年;晋升中级职务者必须满2年;对晋升初级职务者必须满1年。
(二)关于破格晋升问题
对于虽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成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要求按嘉职改[1997]5号文件执行。符合破格条件的,须由单位按规定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附表八),并附相应的破格材料。
(三)关于外语问题
对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外语(含古汉语、医古文,下同)要求的,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在申报评审前必须参加外语考试,并成绩合格。对参加当年度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人员,如年龄偏大,业绩突出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外语考试成绩审定表》(附表七),经报批同意后,允许当年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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