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逐步将继续教育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市级各主管部门,市人才交流中心,秀城区各乡、街道:
《关于逐步将继续教育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试行意
见》已经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市职改办。
嘉兴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逐步将继续教育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试行意见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九五”规划》(浙政发〔1997〕10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嘉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嘉政办发〔1996〕13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拓宽知识面,努力培养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提高我市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起,逐步将继续教育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继续教育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对象为:全市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省、部属单位委托我市评审推荐的人员依照执行。
二、根据我市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继续教育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原则上分以下三步实施。如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1、1999年起,先在高教、科研、中专、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卫生技术、技校教师、实验技术、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律师、新闻、出版、播音、翻译等职务系列的县属及县属以上单位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所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实施。
2、2000年起,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体育教练、幼儿园教师、档案、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艺术、电影放映、工艺美术等职务系列的县属及县属以上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2001年起,所有职务系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全乡镇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单位、无主管单位及社会自然人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等)都纳入实施范围。
三、列入职务系列实施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申报晋升(不含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均须达到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提交由当过继续教育工作主管部门验审合格的证明材料。对于连续三年不参加继续教育及在一个任期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缓聘、低聘、解聘。
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已下达实施继续教育规定的系列,可结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一并执行。
四、为了保证继续教育工作按时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认真地传达贯彻好本意见精神、并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以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