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1995年度起,全省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工作人员实施考核。省、市(地)党委、政府管理任命的人员的考核,按省委组织部《关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组[1996]2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事业单位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可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浙人奖[1994]125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2.新录(聘)用在试用(见习)期未满的人员;
3.调任、转任的人员;
4.经组织批准下派挂职锻炼和培训学习的人员;
5.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6.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人员;
7.被判处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留在原单位分配不叙职工作的人员。
8、事业单位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可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浙人函[1995]26号文件《关于受党纪处分人员年度考核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处理。
四、各级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较多的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行业实际,对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和确定考核等次的标准进行具体细化,使考核工作宜于操作,落到实处。
五、从1996年起,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登记制度,平时考核由工作人员本人填写《平时工作记录》(式样附后), 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由工作人员本人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式样附后),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将年度考核结果登记归档,作为考核结果使用的依据。
六、严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结束时,各事业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式样附后),以及优秀、不合格人员名单(式样附后),报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机构审核,并由主管部门汇总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省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审核备案,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兑现考核结果的使用。
七、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综合管理,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