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6]中引办字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告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关于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根据重新修订的《关于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并参照近年来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中的具体经验,制定本细则。
二、经费开支范围
(一) 国家资助范围仅限于外国专家来华的国际旅费和专家的工薪。对于不支付专家工薪的项目,可支付专家在华食、宿等费用。
(二) 我方陪同人员的差旅及交通等一切费用,应向聘请单位报销,不得在此项费用中列支。
(三) 聘请单位因接待专家而购置器材设备的购置费用,应按原费用开支渠道支付,不得在些项费用中列支。
(四) 突出贡献奖励费和特殊开支,由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引进办)掌握,专项审批拨付,各单位不得自行在该项目费用中列支。
三、聘请外国专家的工薪待遇和接待费用的开支标准,应按重新修订的《关于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待遇的暂行办法》和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科委(85)外专局字第108号《关于调整接待外国专家几项费用开支标准的联合通知》办理。
四、经费拨付
(一) 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财政部是采用"经费限额"下达的。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59)财预执字218号(59)银会会字第179号联合通知规定,在当地中国工商银行预算科目分"款"开立中央预算经费限额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委下拨所属单位时,应按"经费限额"或资金下达的管理办法办理。
(二) 引进人才所需外汇额度,中央引进办批拨部分,按财政部规定,分在京单位与京外单位,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
1.在京单位
***各部委和北京市属单位需用外汇额度时,应持介绍(注明项目名称、专家姓名、用汇原因)和人民币转账支票,到中央引进办,开具"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简称三联单),再到中国银行办理取汇手续。 ***各部委需拨付京外所属单位,也可开列清单注明单位名称、所在省市详细地址、外汇额度数,送中央引进办,由其开具"外汇额度调拨单"或"通函拨汇",将外汇额度拨给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同时各部委要及时通知所属单位,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用汇手续。
2.京外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北京市)需用外汇额度,由中央引进办根据批准计划,开具"外汇额度调拨单"或"通函拨汇",将外汇额度拨给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由各单位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用汇手续。
(三) 专家往返国际机票,聘请单位应在专家来华之前,持介绍信到中央引进办,开具中国民航"外汇购买机票证明单",向中国民航售票处购买预付款票(国内付款国外取票的国际机票)。外省市具体购票手续,可与当地中国民航售票处联系。如由专家自己购票,向国内报销者,其外汇额度由聘请单位自行解决。特殊情况需报中央引进办批准,由中央引进办拨给外汇额度。
五、 会计帐簿及报表
(一) 各基层单位对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应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决算报表的要求,单独设立会计帐簿,包括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如业务不多也可设专项科目核算),进行核算管理。对非贸易外汇额度,也应按有关规定建帐。
(二) 根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委的主管部门,应在季度终了后二十五天之内,汇总编报"季度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执行情况表";应于每年一月底前,汇总编报上"年度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决算表",报中央引进办。
六、监督与检查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委,应定期检查所属单位对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的作用情况。检查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经费有无挪用或挤占;上报报表数字是否真实;帐表数字是否一致等等。
(二) 中央引进办应不定期组织各单位进行互查,并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各单位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好的要表扬,不好的要批评。
(三) 对违反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部分,应予剔除,不准报销;对于挪做其他开支的,要停止拨款,抽回已拨款项,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七、这项经费应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要根据业务的繁简,设专职会计人员,或由专业会计人员兼管。
为了了解各单位会计人员情况,各单位应填报"会计人员情况表"报中央引进办核备。无专职会计或兼管专业会计人员的单位,暂不拨款。
八、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