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审核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的通知》(浙政办[1993]8号)精神,我厅从1994年开始负责归口管理全省各类出国(境)培训工作。在各市(地)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下,全省的出国(境)培训工作逐步走上了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近年来,我厅在对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经费、渠道等进行审核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材料不全,把关不严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国(境)培训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出国(境)培训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审核的有关要求作如下通知。
一、培训项目:对于有党政机关干部参加的管理性出国(境)培训团组,主要是审核其是否纳入经省政府或国家外专局批准的全省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同意。
二、选派培训人员条件:派出单位要从政治、业务、外语、身体等方面对出国(境)培训人员严格把关,具体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选派学员要与培训内容相一致,杜绝无关人员“搭车”现象。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只能从本行业、本系统内选派学员,不得跨行业选派。
2.培训团组学员组成要求合理,牵头组织的主管部门参团学员一般不超过4人(包括1名带队领导)。
3,赴国(境)外进行技术培训人员,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管理性出国(境)培训团组,学员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少数带队厅(局)领导,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者,可适当放宽。
4.赴国(境)外进行技术培训人员,应具备完成项目培训任务所需的外语知识和能力;管理性出国.(境)培训团组,必须配备随团翻译人员,我厅在审核时,将对随团翻译人员能否承担翻译任务进行考查。
三、培训计划(日程安排):培训计划要详细,有实质性的培训和必要的考察内容,禁止假借培训名义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批准后,组团单位应将我方对培训、考察的具体要求函告国(境)外培训承办单位,制定一份详细、完整并符合我方要求的培习计戈(日程安排)。
2.培训计划要体现以授课、讲座。研讨为主,对口考察为辅的特点,一般要求授课、讲座、研讨时间占团组出访天数的三分之二,其余时间可以安排考察对口的公司、工厂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业、外贸等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团组也可安排少量的贸易洽谈活动。授课、讲课、研讨内容要紧密结合培训主题,并须在培训计划中详细、明确地写明。
3.严格控制出访城市数量。出国(境)培训团组一般一次只能安排在一个国家培训,三周型的培训团组所去城市一般不超过3个。
4.在培训计划(日程安排)中要坚决杜绝一般性的考察和旅游活动。
四、国外承办渠道。根据原国引办发[1993]13号文件规定,出国(境)培训团组必须由经评估认可的机构承办。因此,对具体出国(境)培训项目国外承办渠道的审批,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1.项目的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已通过评估认可的,项目可以实施。
2.项目由专业对口的国(境)外大企业、大公司以及政府机构承办的,可以实施。但不得借用名义,实际由其他承办机构接待。
3.项目的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未经评估,组团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将国(境)外承办机构的背景材料,接待培训团组能力及资信情况等报我厅评估。经评估同意,组团单位才能与承办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或合同。若渠道评估未能通过,由我厅建议组团单位更换国(境)外承办机构。培训团组不得由国(境)外旅游单位(如旅行社等)承办。
五、经费预算。所有出国(境)培训团组均须制订经费预算,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培训费、零用公杂费等内容,经费预算应由组团单位与国(境)外承办机构商量一致。各组团单位要尽量选择质量保证、收费合理的国外承办机构。我厅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93)财外字第600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专发[1994]162号和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1995)250号等文件规定对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出国(境)培训团组的各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六、出国前预培训要求。根据原国引办《关于加强对出国培训团
组出国前预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引办发 [1992]103号)精神,出
国(境)培训团组出国前必须安排一定时间进行预培训,时问一般不
少于一周。预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该团组出国培训的主要任务,在国内进行必要的业务基础教育,使国内外培训内容紧密衔接;
2.介绍所去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风俗等;
3.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知识与纪律、安全保密等教育。
各组团单位应根据上述要求制订出国前预培训计划随其它材料一
起报我厅审核。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