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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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4日发表
铜陵县将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
调整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城镇劳动年龄段未从业居民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50元;城镇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居民由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10元;财政、民政代缴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也由80元提高到120元。城乡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和在校大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住院报销比例:部分医院实行分段报销,其中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个人报销比例为65%,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部分,个人报销比例为7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个人报销比例为75%,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部分,个人报销比例为80%。乡镇卫生院和铜陵县人民医院报销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县社保局 王彦 张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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