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个人账户计入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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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4日发表
温馨提示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2018〕48号文)精神,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个人账户计入比例,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满45周岁(含45周岁)的个人账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基数3.0%划入;45周岁以上的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基数3.3%划入,从2019年1月1日执行。由于收到文件较迟,1月份已按调整前比例划入,2月份开始执行新文件规定,并将1月份应扣部分一并扣除,3月份划入个人账户恢复上述比例。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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