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创业企业房租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铜官区、郊区人社局,开发区人力资源局: 为支持非公经济发展,降低初创型小微企业在创业场地方面的成本支出,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的若干意见》(铜政办〔2014〕4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创业企业房租补贴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孵化基地创业企业房租补贴 (一)申报对象 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在我市辖区内创办各类小微企业,并入驻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市(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活动的。 (二)申报条件 孵化基地创业企业申请房租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孵化基地入驻条件,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 3、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 4、孵化期不超过3年; 5、吸纳就业不少于3人,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或就业登记。 (三)补贴标准 孵化基地创业企业在孵化期内,按照每月每平米3元至5元的标准给予场地房租补贴(具体标准以市(民营)孵化基地认定批复为准)。孵化基地先行按补贴额减免场租费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孵化基地。 市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另按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 孵化基地创业企业申请房租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孵化基地创业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1); 3、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租房协议及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 5、《创业企业就业人员花名册》(***4); 6、开户银行及帐号; 孵化基地创业企业房租补贴由孵化基地统一申报的,还需提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3)、《孵化基地入驻孵化企业一览表》(***5) (五)申报程序 1、申请。孵化基地管理机构收集整理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资料,汇总后提交到注册所在地区人社部门。 2、审核。区人社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创业企业和拟补贴经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告知孵化基地和创业企业。 3、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将审核公示情况和申请资料于12月5日前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拨至孵化基地或创业企业提供的银行帐户。 (六)其他 1、创业企业房租补贴按创业企业申请,一人任多家企业法人的,不可重复享受。 2、各类创业园孵化出园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不享受房租补贴。 3、和孵化基地产权机构或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有关联的创业企业不得申请房租补贴。 二、园区外创业企业房租补贴 (一)申报对象 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在本市辖区创业园区外注册登记的各类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 园区外创业企业申请房租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满6个月,距工商部门登记不足24个月。属于“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和列入全市中小企业希望工程名单中的“小进规”企业,可放宽到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 2、从事当年度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3、在创业园区外具有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且与注册地一致;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 4、当年吸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达到从业人员3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根据企业实际租赁的创业场地面积,按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给予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创业企业实际支付的年房租租金的50%。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自初次享受房租补贴起,最长不超过36个月。此次补贴的期限为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 (四)申报材料 创业企业申请创业园区外创业产地房租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创业园区外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2); 3、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创业企业就业人员花名册》(***4); 5、经营场地产权证、租房协议及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及帐号; 已经享受过园区外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的企业只需提供租房协议及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区人社部门提出房租补贴申请: 2、审核:区人社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创业企业情况和拟补贴经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告知创业企业。 3、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汇总填写《创业园区外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一览表》(***6),于12月5日前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市级补贴资金下拨至区人社局创业扶持资金专户,由区人社局将房租补贴拨付到创业企业提供的帐户。 (六)其他 1、创业房租补贴按创业企业申请,一人任多家企业法人的,不可重复享受。 2、各类创业园孵化出园的企业,不再享受创业园区外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3、规模以上企业不可享受创业园区外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4、创业企业因各种原因在创业房租补贴享受期内停业、歇业的,补贴至停业、歇业日止。 5、使用自有房屋创业者,不得申请房租补贴。 6、房租补贴资金由市、区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市承担部分从市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区承担部分从各区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 1、孵化基地创业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 2、创业园区外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 3、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 4、创业企业就业人员花名册。 5、孵化基地入驻孵化企业一览表。 6、创业园区外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一览表。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