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佛人社[2016]167号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效能,根据《关于印发
一、《门特药品目录》从《省药品目录》中遴选,并按《省药品目录》中编号编制。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定病种使用西药和中成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核报范围的药品费用按照《门特药品目录》范围核定。
二、参保人患两种及两种以***诊特定病种时,以限额标准高的一种疾病确定其限额标准;参保人经批准享受一个或多个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其门特用药属于相应病种目录内的,药品费用按甲类药品100%,乙类药品职工90%、居民80%纳入核报范围”。参保人门特用药不属于相应病种目录内的,其药品费用不纳入核报范围。
三、《门特药品目录》中涉及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按《省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
四、下列病种暂不制定相应的《门特药品目录》,其门特用药继续按照《省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一)职工医保中的恶性***(放疗)、恶性***(化疗、热疗)、恶性***(非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等5个病种;
居民医保中的恶性***(放疗)、恶性***(化疗、热疗)、恶性***(非放疗、化疗、热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等4个病种。
(二)职工和居民医保中的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性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6个病种。
五、门诊特定病种的支付比例、限额标准、管理办法和其他核报范围等,仍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六、《门特药品目录》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和管理维护。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此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执行,《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5年版)》同时废止。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6年版)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