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工作的通知
佛人社[2014]5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佛山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佛人社〔2013〕3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和高效使用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审查和确定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查和确定除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外,其他事项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审查确定批次。2014年度(2014.1-2014.12)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共两批次,分别是年度内5-6月和11-12月。
(二)申报登记。5月1日至5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和11月1日至11月10日为医疗机构申请登记期。
(三)培训考核。经办机构在收到人社部门印发的确定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名单后,在20天内,开展并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业务培训及考核。
(四)经办机构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九款的规定,择时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外公布。
三、要求。
(一)认真学习。各区局和经办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管理办法,熟悉经办程序和管理规定,推进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积极宣传。各区局和经办机构要积极宣传管理办法,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遵守管理办法的自觉性,提高管理质量。
(三)密切协调。各区局要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调整办事程序,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四)控制数量。各区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准入条件和流程,认真审查确定,并按区域配置计划,合理控制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
(五)逐项审核。各区局在受理时要提醒申报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生育保险填写申报内容,并按管理办法规定逐项考核和审查,同时在批文中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所承担的服务项目。
(六)提高效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核准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程序中,除第六款的公示时间不能少于7天外,其它程序的时间均为最长的办理时限,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保持流程顺畅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附: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