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通知
佛人社〔2013〕16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医院制剂)目录(2013年版)》(以下简称《制剂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发和实施《制剂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的有效措施。各生产医院制剂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制剂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药管理。
二、《制剂目录》适用于我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
三、《制剂目录》按乙类药品管理。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费用的报销比例,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四、《制剂目录》内的制剂只限于该制剂的生产医院使用,不在本院范围内使用的,不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除外)。
五、本《制剂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全市统一执行,各区不得调整或另外自定。各区要做好新旧《制剂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制剂目录》的顺利施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制剂目录》贯彻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医疗保险科反映。
六、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医院制剂)目录(2006年版)》同时作废。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医院制剂)目录(2013年版)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