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12〕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及省市有关加快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部署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城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完善配套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异地务工人员更好地融入城镇,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异地务工人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完善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积分体系
扩大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适用对象范围,优化积分指标和分值,扩大政策的惠及面,提高政策的合理性、可操作性。
(一)扩大政策适用对象范围。本意见所指异地务工人员,是指外市来我市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和城镇户籍人员。异地务工人员原则上积满60分且积分排名达到迁入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当年入户规划名额之内的可入户居住地或就业地。
(二)优化积分指标和分值。省统一指标及分值按照粤人社发〔2011〕306号规定调整。市统一指标鼓励在申请入户地长期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入户城镇,对在申请入户地参加社会保险及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3年以上的异地务工人员,可给予加分。鼓励技能型异地务工人员入户,提高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指标的积分比重。鼓励获得表彰奖励和积极参加社会服务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入户城镇。
(三)提供落户便利。各区政府要指定每个镇(街道)或居(村)委会设立异地务工人员入户的户口代管机构,公安部门负责受理审批。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可入户自有产权房屋、集体户(用工单位集体户或政府指定的户口代管机构)、政府提供长期租住的公共租赁房屋,或与亲戚朋友搭户。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含入集体户的人员),可申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涉及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建设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四)推行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积分制入户管理系统,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有关数据资源,实行网上查询、审核、积分计算、排名、公示等“一条龙”服务。
(五)扩大积分使用范围。对参与积分并达到一定分值的人员,可凭积分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具体政策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积分制入户的异地务工人员应提供完备的资料(具体资料见指标及分值表)向迁入地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每年9月1日后提出申请的进入下一年度入户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服务中心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积分制入户管理系统。
(二)审核、打分。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基金、公安、计生、税务、工商、卫生、国土、住建、民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底前对提交了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积分并联审核。联合核查组成员单位同时在积分制入户管理系统中按职能范围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核查的积分指标进行打分。
(三)排名、公示。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积分制入户管理系统对申请人所得积分按得分高低的顺序进行排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处理。
(四)发放入户卡。获得入户资格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入户卡(申请人领取入户卡的具体地点由各区确定),入户卡有效期为1年。持卡人凭入户卡在有效期内到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不愿意交出所承包的土地、林地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省指导意见实行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持卡人凭入户卡在有效期内到村(居)流管服务站或镇(街道)流管办申请在佛山市流管综合信息系统中作相应的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发入户卡之日算起)。标识内容和格式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明确。
四、部门职责
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各项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迁入地所在区相关部门负责。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积分制入户管理系统的开发、管理和日常维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的申请,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就业年限、特殊岗位人才证明的核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紧缺人才证明的核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验证市属技工院校毕业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验证区属技工院校毕业证。
公安部门:负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见义勇为”称号荣誉证书、违法犯罪记录的核查;户口代管机构的受理审批。
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市、区属中职学校,市属普通高中毕业证验证由市教育局负责,区属普通高中毕业证验证由各区教育局负责。外省(市)高校毕业证验证或学历、学位鉴定统一由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学历认证中心)负责, 授权的受理点:佛山市人才智力市场(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人才服务中心)。外省、外市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毕业证验证由原户籍所在省、市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土地证的核查。
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房产证的核查。
卫生部门:负责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健康证明、婚检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申请人或其随行配偶计划生育情况的核查。
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科技部门: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工商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国税部门: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地税部门: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居住证以及16周岁以下随行儿童登记的核查。
志愿者(义工)组织:负责审核本系统内志愿者(义工)组织为个人开具参加志愿服务(义工)活动情况的证明核查。
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自身开具的捐赠证明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相关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五、政策配套
(一)积极推进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统筹安排,落实积分制入户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积极扶持面向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学校。推行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制度,并按人口增长需求合理规划学校建设增加学位。异地务工人员入户随迁未成年子女要求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可在获得入户资格后的当年或以后每年的5月31日前(含31日)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读申请,教育部门按规定做好学位安排。
(二)进一步完善异地务工人员住房保障体系。各区政府应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加大住房保障投入力度,加快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需要享受住房保障的持卡人可在获得入户资格当年或下一年4月30日前(含30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保障性住房,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通过轮候分配解决。
(三)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工作。支持社区在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居住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服务。鼓励异地务工人员参与社区自治管理,增强异地务工人员的社区成员意识,提高异地务工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保障异地务工人员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异地务工人员入户城镇前违反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的应按照省的指导意见执行。凡隐瞒违法生育行为、逃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理的,入户后按迁入地城镇标准处理。
六、附则
(一)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佛山市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0〕156号)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反映。
***: 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