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开展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
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从2016年4月25日开始,佛山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使用童工、超时加班等非法行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重大案件将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专项行动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在全市进行网格化排查,检查对象是全市范围内企业,重点是加工制造(服装、制鞋等)、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推荐未成人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通过查阅职工名册、录用登记等企业用工管理台账和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到劳动现场、员工宿舍走访工人等形式,全面排查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并建立检查台帐。一旦发现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责令予以纠正,并给予严厉处罚。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全市用人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下称《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对于童工伤残或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童工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及违法使用童工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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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及违法使用童工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童工定义
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二、目前涉及童工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及《刑法》。
三、违法使用童工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必须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与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二是行政处罚责任。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且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提醒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