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启动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8号)文件精神,宿城区进行调整2018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如下:
一、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4元。
二、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7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7元;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9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5.5元的,按25.5元增加。
三、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6%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自2018年1月1日起,参加宿城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撰稿人:宿城区人社局 徐景 审核:陆海文)